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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812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5-06-06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陳市長

    紀錄

    黃瑀玲

    出席


    陳師孟     白秀雄公假   廖正井 單小琳     謝維采     馬永成 王月鏡     劉盈柯     夏漢容 沈克毅     唐雪舫     蔡信義 潘宗正     陳哲男     林 全 吳英璋     林逢慶     李鴻基 唐雪舫代    陳 菊     郭吉仁 黃丁燦     陳寶輝     陳進陽 張景森     鄧乃光代    卓 藤 陳正次     黃廷雄     羅文嘉 李作復     李玉麟     沈昆興 葉盛茂     林嘉誠     周弘憲 張富美     林文淵     劉初枝 林青昱代

    列席

    王宣仁     陳子銘     陳其墉
    黃紘一代    周世明     郭德恆
    李慶瑞     陳正治     柯佳安
    楊勝雄     謝在耀代    張起龍
    陳光      盤治郎     黃哲夫代
    王啟煌     王子良湯勇代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一一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修正之點:
      (一)丙、討論事項三附帶指示:﹁…(三)原送議會審議
        之組織章程第四條應從議會撤回,…﹂修正為﹁…
        (三)原送議會審議之組織規程第四條修正案應從議
        會撤回,…﹂。
      (二)丁、指示事項二﹁…以免重蹈…覆徹,…﹂修正為
        ﹁…以免重蹈…覆轍,…﹂;二│(四)﹁交通部張
        次長…。﹂修正為﹁交通部張家祝次長…。﹂。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台北銀行報告:台北銀行八十四年五月份重要工作及業
        務營運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洽悉;台北銀行多年來辦理多項活動及業務
        推展,值得肯定,希爾後業務報告能列舉存款增加
        幅度及台北銀行與其他公、民營銀行營運概況比較
        之明細表,俾提供各首長參考。
    五、稅捐處報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四年五月份重要工
        作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洽悉;並請稅捐處將五年到期之欠稅案件清
        理情形,以季為單位,列入每季重要工作概況報告。
    六之一、民政局報告:本府八十四年四月份便民通訊及八十
        四年五月份市民申訴中心受理案件處理情形,報請
         公鑒。
    六之二、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公所八十四年四月份改善市
        容查報案件及八十三年七月份至八十四年三月份追
        蹤列管案件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對於未辦結及未函復案件請各有關局處會儘
        速辦理。
    七之一、社會局報告:報告輔導本市小型社會福利機構申請
        設立,放寬其辦理建物變更使用登記標準乙案,報
        請 公鑒。
    七之二、社會局報告:為檢討﹁台北市民生東路新社區特定
        專用區建築管制要點﹂以利輔導民生社區托育機構
        (托兒所、兒童托育中心)立案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前述二案同意社會局撤回。
        乙、討論事項
    一、人事處提:本府地政處陳報擬修正﹁臺北市政府暨各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四、五、六
        、七條條文一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送市議會審議。
    二、環保局提:檢陳﹁台北市加強營建工程施工噪音管制計
        畫﹂及﹁台北市加強學校擴音設施噪音管制計畫﹂
        兩項計畫,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請環保局、工務局、教育局確實配合執
        行,以杜絕營建工程施工噪音及學校擴音設施噪音。
    三、人事處提: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及編制
        表修正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編制及
        現行預算員額對照表中總經理官等﹁簡派﹂修正為
        ﹁簡派或比照簡任﹂;其備考欄中﹁…暫以簡派第
        十三職等辦理﹂修正為﹁…暫以簡派第十三職等或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辦理。﹂
        附帶指示:本案請人事處、捷運公司、捷運局積極
        向市議會單行法規委員會之議員女士、先生溝通獲
        取支持,亦請積極向市議會黨團溝通協調,俾儘速
        於本次會期結束前審議通過,完成法定程序,並請
        人事處派員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考試院銓敘部等
        單位說明,以免函報該兩單位時,因部分人員有意
        見而生變。
    四、環保局提:為本局木柵垃圾焚化廠廠址範圍內現有土地
        公廟保留案,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同意環保局撤回。
         丙、臨時討論事項
    工務局提:提報本府各機關學校提列工程管理費︵含委託技
        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費︶計算標準修訂案,提
        請 審議。
    決  議:本府各機關學校提列工程管理費︵含委託技術顧
        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費︶計算標準比行政院、台灣
        省、高雄市偏低應予修訂,惟為求周延,說明四修
        訂原則是否可行,應參酌市議會歷次會議議決及本
        次市政會議各位首長意見,請謝副秘書長邀集財政
        局、主計處等府內相關單位及有關業界、公會研議。

    決議事項


    一、﹁交通大執法﹂自執行以來,對交通的改善頗見成效,   除對執勤員警及市府參與交通改善行動的各級同仁表達   嘉許及慰勉之意外,數量龐大的違規罰單之開立,亦應   特別注意各界反應。對影響交通秩序甚鉅的嚴重違規固   應強力取締,但務需避免任意濫開,混充業績的濫權現   象,如對交通紓緩地區夜半大量開立違規停車罰單,既   對交通改善毫無助益,反而使早已存在的停車問題雪上   加霜,又徒增民怨,執法機關應切實檢討改進。 二、本府違章建築拆除之執行工作,在可行性及理想性的均   衡考量,並兼顧現有人力資源的條件之下,應以(一)公   共安全之確保;及(二)新違建之強力杜絕為本府現階段   處理違建政策的工作重點。建管處目前就防火巷違建之   拆除,卓有績效,但或因人力之大量投置,新違建之拆   除工作卻成果不彰。請工務局建管處務必排除萬難,將   新違建之拆除與防火巷之違建拆除,同時並進,並將每   月二者之處理績效,提報市政會議。亦請研考會針對新   違建之確實查報,訂定追蹤及列管方式,以協助違建拆   除重點工作之落實。 三、本府警察局查報違規非法行業工作,六月卅日前將進行   四十八種行業全面查報。原查報實施要點係黃前市長於   八十一年轉發郝前院長於治安會報中指示,該實施要點   對非法行業違規營業之認定,目前正積極做全面檢討,   請警察局能瞭解目前進行之全面清查工作,應將重點完   全針對公共安全部分進行,其餘俟要點檢討完畢後再行   處理,以免衍生民怨。 四、近來迭有民眾來電關切防颱工作之準備,特別是路樹修   剪、下水道清理及市招之固定等等,並強調高玉樹前市   長時代對防颱工作之重視。本府應以民眾之鞭策為目標   ,積極動員社區民眾協助各項防颱準備,並請廖秘書長   所召集之防颱工作小組,就會報中所列六月十五日完成   之防颱工作項目,詳實驗收,以減少颱風所可能帶來之   損害。

    散會

    九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