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一一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修正之點:
(一)丙、討論事項三附帶指示:﹁…(三)原送議會審議
之組織章程第四條應從議會撤回,…﹂修正為﹁…
(三)原送議會審議之組織規程第四條修正案應從議
會撤回,…﹂。
(二)丁、指示事項二﹁…以免重蹈…覆徹,…﹂修正為
﹁…以免重蹈…覆轍,…﹂;二│(四)﹁交通部張
次長…。﹂修正為﹁交通部張家祝次長…。﹂。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台北銀行報告:台北銀行八十四年五月份重要工作及業
務營運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洽悉;台北銀行多年來辦理多項活動及業務
推展,值得肯定,希爾後業務報告能列舉存款增加
幅度及台北銀行與其他公、民營銀行營運概況比較
之明細表,俾提供各首長參考。
五、稅捐處報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四年五月份重要工
作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洽悉;並請稅捐處將五年到期之欠稅案件清
理情形,以季為單位,列入每季重要工作概況報告。
六之一、民政局報告:本府八十四年四月份便民通訊及八十
四年五月份市民申訴中心受理案件處理情形,報請
公鑒。
六之二、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公所八十四年四月份改善市
容查報案件及八十三年七月份至八十四年三月份追
蹤列管案件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對於未辦結及未函復案件請各有關局處會儘
速辦理。
七之一、社會局報告:報告輔導本市小型社會福利機構申請
設立,放寬其辦理建物變更使用登記標準乙案,報
請 公鑒。
七之二、社會局報告:為檢討﹁台北市民生東路新社區特定
專用區建築管制要點﹂以利輔導民生社區托育機構
(托兒所、兒童托育中心)立案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前述二案同意社會局撤回。
乙、討論事項
一、人事處提:本府地政處陳報擬修正﹁臺北市政府暨各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四、五、六
、七條條文一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送市議會審議。
二、環保局提:檢陳﹁台北市加強營建工程施工噪音管制計
畫﹂及﹁台北市加強學校擴音設施噪音管制計畫﹂
兩項計畫,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請環保局、工務局、教育局確實配合執
行,以杜絕營建工程施工噪音及學校擴音設施噪音。
三、人事處提: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及編制
表修正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編制及
現行預算員額對照表中總經理官等﹁簡派﹂修正為
﹁簡派或比照簡任﹂;其備考欄中﹁…暫以簡派第
十三職等辦理﹂修正為﹁…暫以簡派第十三職等或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辦理。﹂
附帶指示:本案請人事處、捷運公司、捷運局積極
向市議會單行法規委員會之議員女士、先生溝通獲
取支持,亦請積極向市議會黨團溝通協調,俾儘速
於本次會期結束前審議通過,完成法定程序,並請
人事處派員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考試院銓敘部等
單位說明,以免函報該兩單位時,因部分人員有意
見而生變。
四、環保局提:為本局木柵垃圾焚化廠廠址範圍內現有土地
公廟保留案,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同意環保局撤回。
丙、臨時討論事項
工務局提:提報本府各機關學校提列工程管理費︵含委託技
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費︶計算標準修訂案,提
請 審議。
決 議:本府各機關學校提列工程管理費︵含委託技術顧
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費︶計算標準比行政院、台灣
省、高雄市偏低應予修訂,惟為求周延,說明四修
訂原則是否可行,應參酌市議會歷次會議議決及本
次市政會議各位首長意見,請謝副秘書長邀集財政
局、主計處等府內相關單位及有關業界、公會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