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頒(獻)獎
一、頒獎
(一)頒發106年度廉能楷模。
(二)表揚106年度績優法制人員。
(三)表揚107年度優秀工友。
二、獻獎
警察局榮獲內政部警政署「106年健全勤指功能督考」直轄市政府(第1組)第一名。
主席致詞:完善運作的組織機器需要同仁扮演優異的零件角色,感謝大家的努力,讓市府機器運轉更順利,本次頒發「106年度廉能楷模」、「106年度績優法制人員」以及「107年度優秀工友」等獎項,突顯在座各位稱職表現,亦請所有同仁持續努力,讓本市往卓越邁進。
貳、確認本府107年4月17日第1984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參、討論事項
一、106年度本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主計處)
決議:
(一)本案通過。
(二)重申本人政治理念為:「所有的小問題解決,就沒有大問題」,本府有部分機關歲入決算連續3年超出預算20%,歲入預算估列須再檢討校正。精確是一種文化,請各局處務必建立精確數字管理之施政文化。
(三)請各局處首長立即檢視權管業務,如發現奇怪之數字或不合理之處,應立刻處理,勿視而不見,如內湖(康樂市場大樓)地下停車場完工18年卻未啟用,即為一例,此係一種擺爛文化,應予修正;並建立「先開會、先打電話、再寫公文」之行政文化,冀未來預算函送議會順利通過,俾利市政推動順遂。
二、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本市107年度因應低收入戶家庭與就學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調整所需經費7億5,247萬9,000元整,由本府先行墊付案。(社會局)
決議:本案通過。
三、友邦聖露西亞共和國首都卡斯翠市(Castries)擬與本市重新締結姐妹市案。(秘書處)
決議:本案通過。
肆、報告事項
一、市政會議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研考會)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二、市長室會議決議事項重點報告。(秘書處)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市長室列管是無法列管8萬員工的案件,各局處要自己列管,策略上要one more step,希透過制度之建立,養成看數字的習慣,倘有奇怪數字即應自發性修正,始得精益求精。
三、一週新聞與網路輿情歸納分析報告。(秘書處)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教育為創造社會階層流動之契機,現雖因網路廣泛使用而改變,惟2年高達12億元的智慧學校預算可以使窮人翻身,是本府重大政策,無論成功或失敗都會有重大影響。請林副市長擔任召集人,研處如何妥善執行。
四、翡管局107年施政重點及未來4年施政方向。(翡管局)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五、政風處107年施政重點及未來4年施政方向。(政風處)
研考會主委補充說明:
民政部門質詢時,議員曾質疑本府各局處策略地圖之核心價值過於紛歧,請局處首長予以重視。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制度與系統應公開透明,要建立無須行賄即可正常運作之制度,而不仰賴人力查察,爾後每件政風案都要逐案進行RCA檢討。
(三)沒有正直誠信的團隊合作即是共犯結構,請公訓處再次辦理長期管理班期「市政座談」學員意見調查。
六、106年度行政罰鍰逾期未收繳案件處理情形。(財政局)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交通裁決所迄今尚有15萬餘筆行政罰鍰逾期未繳案件,請秘書長研議系統性解決方案,或建置一總歸戶機制,善意提醒案主仍有應繳而未繳案件,以最便民之方式處理,俾有效解決罰鍰逾期未繳情形。
(三)以大彎北段商業宅或內湖夾層屋為例,均係相關局處未即時處理又互相推諉責任,導致後續難以處理之困境,這是第一個案件發生不處理導致而成,實應檢討,嗣後訂立法律即應執行,倘無法執行則予研修,方能建立人民守法觀念。
七、臺北市政府社會福利類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收取原則。(社會局)
秘書長補充說明:
本案係社福團體與市長迎春茶敘座談會中之反映意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社會局經檢視訂定原則,予以免收押標金,部分收取保證金;社會局此例可提供各局處參考,惟為確保廠商履約與保障服務個案權益,各局處可自行裁量是否收取履約保證金,並於招標案件載明,以杜爭議。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本案請提報主任秘書會報宣導。
八、節約用水免煩惱,到府服務來幫您。(北水處)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九、臺北市南港生技產業聚落開發計畫(忠孝營區原址暨西側市有地)興建營運移轉BOT案簽約記者會籌備情形。(產業局)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十、訂定「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財政局)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請各局處積極配合,全力協處。
伍、臨時動議
機要組王組長志達口頭說明:本市議會第12屆第7次定期大會預訂於107年4月25日(三)審議本府函送議會審議之五項重要法案,請權管局處首長積極拜會議員溝通說明,爭取支持,以利法案順利審議。
鄧副市長裁示:
一、五項重要法案為:(1)修正「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草案;(2)修正「臺北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第5條及第9條條文;(3)制定「臺北市公用天然氣用戶安全檢查自治條例」;(4)修正「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部分條文;(5)修正「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九條。請權管局處首長要求府會聯絡員,務必掌握法案目前審議進度,主動爭取議員之支持。
二、今年為選舉年,須建立和諧互助的府會關係,請各位首長共朝此方向來努力,俾利市政推動。
三、本府住宅稅率政策目標為「單一且自住」之保障,依法房屋稅3年調整一次,是否調整,請財政局研議後,另向市長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