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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813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5-06-13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陳市長

    紀錄

    魏聰海

    出席


    陳師孟     白秀雄公假   廖正井 單小琳     謝維采     馬永成 王月鏡     劉盈柯     夏漢容 沈克毅     唐雪舫     蔡信義 潘宗正     陳哲男     林 全 吳英璋     林逢慶     李鴻基 賀陳旦     陳 菊     郭吉仁 黃丁燦     陳寶輝     陳進陽 張景森     鄧乃光代    卓 藤 陳正次     黃廷雄     羅文嘉 李作復     李玉麟     沈昆興 葉盛茂     林嘉誠     周弘憲 張富美     林文淵     劉初枝 林青昱代

    列席

    王啟煌     王子良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一二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甲、報告事項四主席裁示:﹁…希爾後
        業務報告能列舉存款增加幅度及台北銀行與其他公
        、…﹂中﹁存款增加幅度及﹂等字刪除。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工務局、教育局、
        建設局)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二)媒体報導消基會對捷運木柵線正式營運前的免費試
        乘有些意見,捷運公司主動協調提出說明澄清,處
        理非常允當;同樣地,有關本市國民小學開辦營養
        午餐非完全免費問題,消基會雖有許多疑義,仍請
        教育局主動協調說明澄清,並請教育局透過學校、
        家長會等系統表達意願。事實上本府許多政策措施
        ,均應向有關之社會團體、人民團體妥善說明,俾
        社會大眾了解政策意旨。
    四、民政局報告:為實踐 鈞長︱效率、便民、廉潔之施政
        理念與目標,提昇區公所職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本案改列討論事項第一案,原議程排訂之地政處及
        警察局之提案依序遞改為討論事項二、 三。
      (二)本案涉及民政局、人事處、研考會及相關局處會,
        茲事體大,暫不宜進一步討論,大方向希望提昇區
        公所職權來實踐廉潔、效率、便民之施政理念目標
        ,應給予適度調整,讓區公所能權責互存。請單副
        秘書長邀集相關單位審慎研議後,再提會討論。
        乙、臨時報告事項
    翡翠水庫管理局報告:為六月十二日報載翡翠水庫首次發現
        有毒藍綠藻,可能危及水質安全,謹將水庫辦理水
        質監測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洽悉;水質安全確保,不能敷衍打折。對於外界
        疑慮,翡翠水庫管理局、環保局及自來水處,應針
        對各方面反映,隨時注意作有效監控,並主動對外
        說明澄清,袪除民眾疑慮。
        丙、討論事項
    一、地政處提:關於徵收土地為未辦繼承登記者,有關徵收
        補償費之領取是否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辦理乙案,提
        請 審議。
      決議:本案採甲案並擬具分期領取之辦法。
    二、警察局提:本局中正第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暨交通分隊
        及消防分隊綜合大樓興建工程,原計畫興建地上十
        樓,地下二層,因基地內有一條六米寬之計劃巷道
        ,及使用空間需變更興建地上十樓,地下三層,謹
        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暫不通過,請謝副秘書長了解後,下週再提
        會討論。

    決議事項


    一、本市國宅興建速度,因建地有限等因素,興建速度遠落   於登記購宅的市民數量之後。而民間空屋率又偏高,目   前國宅政策應妥為運用現有住宅供需條件,尋求突破。   請國宅處積極研擬以較低價格之民間滯銷空屋,再以比   照國宅的條件提供給等待購買國宅的市民;亦請台北銀   行研究以比照國宅貸款的相同條件,提供市民協助,請   儘速將處理方案提報市政會議,以解決部分﹁無殼蝸牛   ﹂問題。 二、攸關居住品質甚鉅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上週五已於   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中有多項規定係本府相關局處主   管,如高危險群行業強制投保部分由建設局研究於營利   事業登記時併同審查;工務局主管防火間隔、樓梯間暢   通、住宅空間有無任意變更使用等公共安全問題;警察   局主管違規廣告物之處罰;環保局主管污染物及公共安   寧維護;地政處主管公寓大廈所有權登記時,審核建照   記載用途是否確實等等,請相關局處負起責任,積極配   合法令辦理,並加強宣導以提昇市民居住品質。 三、日前巡視派出所,對基層員警的辛勞深表肯定與欣慰,   但亦發現二個問題亟待檢討:(一)下年度新編員警超勤   津貼每人一萬五千元,俟議會完成審議後即可發放。但   依現行發放規定,因階級時薪的不同計算,部分低階員   警會無法領足原編列的每人一萬五千元,﹁超勤津貼﹂   不等於﹁加班費﹂請警察局修改現行規定,務必依原編   列每人額度發放。(二)為貫徹﹁社區警察﹂目標,警察   工作應界定在﹁治安﹂、﹁公共安全四﹂及﹁交通﹂三   個層面,其餘任務應積極檢討減少,將警察任務單純化。   如總動員令的發放任務,原係沿襲日據時代、戒嚴時期   ﹁軍警不分﹂的威權時代產物,現雖已解嚴,卻未隨戶   警分立,將此業務移轉,使基層員警平均每週約占用四   至六小時的工作量。請警察局、民政局、兵役處研議將   此業務劃歸兵役處,並交由各區公所兵役課或戶政單位   承辦的可行性,並由兵役處主政,積極向國防部協調,   以單純警察功能。

    散會

    九時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