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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811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5-05-30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陳市長

    紀錄

    魏聰海

    出席


    陳師孟     白秀雄     廖正井 單小琳     謝維采     馬永成 王月鏡     劉盈柯     夏漢容 沈克毅     唐雪舫     蔡信義 潘宗正     陳哲男     廖正井代 吳英璋     林逢慶康道春代 李鴻基 唐雪舫代    陳 菊     郭吉仁 黃丁燦     陳寶輝林王美園代陳進陽 張景森     鄧乃光代    卓 藤 陳正次     黃廷雄     羅文嘉 李作復     李玉麟     沈昆興 葉盛茂     林嘉誠     周弘憲 張富美     林文淵     劉初枝 林青昱代

    列席

    王啟煌     王子良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一0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二)請各單位特別注意每日媒體報導反映,對不符實情
        者應立即回應、駁斥,並進一步說明澄清。
    三、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工務局)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工務局報告:提報本府工務局受理各類建築執照申請案
        ,於八十四年四月份辦結案件平均核發時間案,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四月份各項建照申請案平均核發時間已較三月份大
        幅改進,顯然工務局建管處同仁相當用心,在此向
        李局長、謝處長表達感謝,並請代為向同仁轉達本
        人肯定及嘉勉之意。
      (二)本案辦理成果請建管處繼續保持,另對於不合申請
        程序退件部分,請建管處同仁能多費心,儘量給予
        協助,避免持續退件,市民奔波,增加怨言,故下
        次提報時希增列複審退件數量,併供參考。
    五之一、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各機
        關執行至八十四年四月底止累計支付概況,報請
        公鑒。
    五之二、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各營︵事︶業機
        構截至八十四年四月底止執行保留之以前年度資本
        支出暨增加長期投資及應收款︵工程︶數額,報請
         公鑒。
    五之三、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十七個營︵事︶
        業機構截至八十四年四月底止獲得之盈︵賸︶餘數
        額、資本支出暨增加長期投資及應收款︵工程︶執
        行數額,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部分機關在預算執行,或保留款執行及預定盈餘,
        未達法定目標,請依主計處所擬方案,速謀對策
        ,積極趕上進度。
      (二)對於預算執行未達目標之原因,請各單位於市議會
        審議八十五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時向議會作妥善
        說明,俾作為議會審議相關預算之參考,同時應加
        強向議會溝通說明,增加預算編列 之合理性。
    六、民政局報告:為本市戶政人員於戶警分立後每月停發之
        工作獎助金擬比照具有警察官身分之戶政人員於改
        隸後五年內支領﹁下里服務費﹂︵雇員每月一、三
        九 八元,辦事員以上每月二、七九六元︶,以提振
        工作士氣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案原則上可以支持,惟應陳報行政院核可
        後再實施。
        乙、臨時報告事項
    研考會報告:報告本府八十四年度施政計畫列管案件四月份
        執行進度,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截至四月底部分單位執行進度落後,非常嚴重,
        請落後單位針對落後原因,研擬有效因應對策,積
        極推動,以期儘速趕上進度。
        丙、討論事項
    一、民政局提:檢陳﹁台北市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
        教化事業獎勵要點﹂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依擬辦意見通過。
    二、人事處提:本府教育局陳報擬就所屬市立美術館、社會
        教育館等機關館長,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規定聘任,並依直轄市自治法之規定,重新訂
        定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並同時廢止原組織規程暨編
        制表一 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通過,並函送市議會審議。
      (二)本案請人事處及教育局積極與議會溝通協調,在單
        行法規委員會儘速完成審議,俾排入大會議程審議。
    三、人事處提: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及編制
        表廢止另訂案,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先交由捷運工作小組討論後再提市政會議審議。
      附帶指示:有關捷運公司總經理任用問題及法規會周主
        委提出之三點意見:(一)本案應列修正案,(二)生效
        日期,(三)原送議會審議之組織章程第四條應從議
        會撤回,請捷運工作小組一併考量。

    決議事項


    一、議會總質詢期間,各位議員對本府提出許多寶貴的興革   意見,請各位首長務加重視,可迅予改進者,應速予施   行;如實施有困難者,亦應負責任地向議員剴切說明,   以充分回應議員所代表之民意監督。  二、捷運紅皮書已於日前正式出爐公佈,本人謹代表全體市   民再次向所有體檢委員的辛勞表示感謝。特別是體檢委   員建議:﹁未來捷運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等每一階   段皆應注入體檢精神,以免重蹈木柵線覆徹,待一切已   成既定事實之後,再來謀求補救之道,徒然浪費社會成   本﹂,應作為本府日後處理捷運工程之準繩。下列五點   相關事項,請相關單位參照辦理。   (一)捷運工作小組儘速研究報告內容,於三週內提出木     柵線具體可行之補強計畫。   (二)紅皮書中未盡明瞭之處,捷運工作小組,捷運局、     捷運公司應儘速虛心向體檢專家及各界請益。   (三)木柵線周邊場站的規劃設計,迄今進度仍遙遙落後     ,對木柵線工程體質改善後的營運有莫大影響,亦     請捷運工作小組對交通局、發展局、捷運公司﹁合     署辦公﹂的相關規劃人員儘速督導,提出規劃。    (四)交通部張次長日昨來府洽談交通改善事項,本人已     當面請交通部儘速對木柵線展開履勘,請捷運局積     極聯繫辦理。   (五)淡水線的營運通車,亦應自即刻起開始準備:舉凡     工程檢驗、營運能力、行車安全、場站規劃等等,     都應納入現階段的推動計畫中,請捷運工作小組將     淡水線的營運推動,列入工作要點,於一個月內提     出推動營運的計畫及時程。

    散會

    九時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