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九一二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甲、報告事項四之一﹁..擬請本府相關
單位惠予支持..﹂、七主席裁示(二)﹁
..,請以上各單位首長督促所屬﹂中
的﹁單位﹂修正為﹁機關﹂;丁、指示
事項二﹁..,如果還一味放任不管,..
﹂中的﹁味﹂修正為﹁昧﹂;三﹁..,
以民政局原先出版的﹃老樹的故事﹄為
本,..﹂中的﹁老樹的故事﹂修正為﹁
台北市珍貴老樹﹂。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新聞處羅處長口頭補充報告:日前電視台新聞專題報導,台北
市地下停車場陸續增加,地下停車場是否成為治安
死角,導致可能犯罪案件趨增,為有效防制犯罪,
希交通局、警察局未來對地下停車場之規劃,應未
雨綢繆預為防範。
主席裁示:(一)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二)另松山火車站前之公有收費停車場,環境髒亂
,垃圾隨處可見,有礙市容景觀,請交通局督
促所屬儘速改善,確實維護環境清潔,爾後應
避免類似案例再發生。
三建設局報告:提報本府建設局受理各類公司登記申請案暨本府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聯合辦公受理營利事業登記申
請案,八十六年五月份核准案件平均審理時間分
析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一)准予備查。
(二)對建設局相關同仁的辛苦與貢獻,在此表示肯
定之意,並感謝各相關機關之配合。
四工務局報告:(一)提報本局建築管理處八十六年五月份新違建
與防火巷違建處理情形,報請 公鑒。
(二)提報八十六年五月份受理各類建築執照申請
案,辦結案件平均核發時間、通知改正事項
統計,請 公鑒。
主席裁示:(一)准予備查,並感謝建管處同仁之辛苦及努力。
(二)有關違規大型鷹架廣告執行拆除不夠澈底,日
前仍發現廣告物雖已拆除,但部分大型鷹架仍
留存的現象,為防範死灰復燃,請建管處應重
新檢查澈底拆除乾淨。
(三)另人行道上樹立形形色色的違規廣告,特別是
入夜後因加裝燈飾而形成另一景觀,如此不僅
影響市容觀瞻更妨礙行人通行,應加強取締並
進一步考量列為專案澈底處理,亦請警察局、
民政局、區公所配合辦理。
五研考會報告:(一)報告本府所屬各機關八十五年度(含)以前已
動工興建而未完成工程截至五月三十一日執
行情形,報請 公鑒。
(二)報告﹁八十六年市府十二大進步綱領﹂︵四
至五月份︶列管案件執行進度(如附件),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確實辦理。
(二)對於執行進度落後的案件,請各機關首長嚴加
督促所屬儘速趕工。
六公訓中心報告:謹擬具八十七年度訓練計畫案(如附件),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另公訓中心在劉主任的卓越領導下,有
非凡的表現,在此特別對該中心全體同仁的辛勞及
貢獻,表示肯定及嘉勉之意。
七衛生局報告:有關﹁本府員工急救技能訓練﹂辦理成果暨規劃
﹁本府全體員工急救技能訓練﹂乙案,報請 公
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另六月份員工急救技能訓練出席統計,
新聞處出席率僅為百分之二十三、公管中心為百分
之二十九、養工處為百分之六十五、資訊中心、都
委會為百分之六十七、勞工局為百分之六十九,上
述出席率均未達百分之七十,應加強檢討改進。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消防局許副局長口頭報告中山區農安街二十一號火警搶救經過
及傷亡情形:(略)。
主席裁示:今年連續發生數起人為縱火案,何以遲未破案?人
命關天絕不可輕忽,請消防局應多加努力,亦請警
察局對縱火案全力加強偵辦;另事後現場之鑑識及
搜證,消防局應會同警察局儘速前往採證,以助破
案。
二警察局張副局長報告有關執行﹁掃黑專案﹂一週︵八十六年六
月十六日至二十二日︶成果:
1檢肅流氓:初審認定數十三人,傳喚到案數四人
,移送審理數二人,執行感訓數四人。
2掃蕩犯罪幫派營業場所:二十一處,查獲幫派分
子三人。
3查獲非法槍枝:計四件六人。
主席裁示:洽悉,並對掃黑專案的成果表示肯定及嘉勉之意。
丙、討論事項
一交通局提:有關為符合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之規定,擬
訂定﹁台北市政府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甄選及
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附件一),同時停止適
用﹁台北市政府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甄審委員
會設置要點﹂乙案,提請 討論。
決 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二交通局提:有關八十五年度公告信義區五一0K0二停車場用
地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案,提請 審議。
決 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三財政局提:為廢止台北市七十三年度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辦
法規會 法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 議:通過,並函請台北市議會審議。
四財政局提:為修正台北市市庫規則部分條文乙案,謹提請 審
法規會 議。
決 議:通過,並函請台北市議會審議。
五社會局提:為修正台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乙案,謹提請 審
法規會 議。
決 議:通過,並函請台北市議會審議。
六環保局提:為修正台北市垃圾焚化廠回饋地方實施辦法乙案,
法規會 謹提請 審議。
決 議:通過,請法規會酌作文字整理後,函請台北市議會
審議。
七環保局提:為修正台北市新闢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地方實施辦
法規會 法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 議:通過,並函請台北市議會審議。
八主計處提:為辦理八十六年度本府各附屬單位預算保留,茲擬
訂﹁本市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或基金八十六年度辦
理申請預算保留案應行注意事項﹂,敬請 鑒核。
決 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本市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或基金八十
六年度辦理申請預算保留案應行注意事
項﹂暨﹁本市各單位預算機關八十六年
度辦理申請歲出預算保留案應行注意事
項﹂兩案,預算保留原則增列﹁因情況
特殊確有保留之必要,並經專案簽奉核
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