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六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戊、指示事項一│(一)│﹁少輔會體
制化,…。﹂修正為﹁少輔會應否改隸著重教育與
輔導,…。﹂;三﹁為關渡平原、社子島、奇岩段
之開發,…,本府成立由陳副市長召集之專案小組
,…。﹂中之成員增列建設局。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台北銀行報告:台北銀行八十四年四月份重要工作及業
務營運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洽悉;並請對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操作特別審
慎進行。
四、稅捐處報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四年四月份重要工
作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洽悉;並請持續加強欠稅之清理,以維稅賦
公平。
五之一、民政局報告:本府八十四年三月份便民通訊及八十
四年四月份市民申訴中心受理案件處理情形,報請
公鑒。
五之二、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公所八十四年三月份改善市
容查報案件及八十三年七月份至八十四年二月份追
蹤列管案件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查報案件尚未函復高達三○一件,件數偏高
,請各權責單位於一週內辦結,爾後各單位應特別
加強查報案件之函復,以提升本府行政效率。
六之一、工務局報告:有關本局召開會議研商﹁如何加強本
府工程招標之徵信方法,以防止財務狀況不佳之廠
商參與投標﹂會議結論,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所擬建議辦理。
六之二、工務局報告:謹將發生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物︵俗稱
海砂屋︶之責任歸屬及善後處理研析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說明三│(二)對於建物受損嚴重,致無法繼續使用必
須拆除重建者,建議給予急難救助金,每戶一萬元
乙節,請工務局協調社會局、財政局再審慎評估;
三│(三)拆除重建時,有關建築或都市計畫之相關
法令放寬個案簽報部分,請權責機關儘速陳判,以
免影響住戶權益。
(二)建議事項一有關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物之收購、救濟
、建管等問題,在建請行政院制訂通盤處理要點時
程上,恐將耗費時日,除協請行政院儘速制訂外,
在行政院及立法院未通過相關規定前,本府應率先
訂定處理原則,以資遵循辦理。
七、新聞處報告:依據八○四次市政會議市長指示:﹃為加
強本府之新聞作業,確實做好各項宣導,並滿足市
民知的權利,具體向市民報告市府工作,請新聞處
研擬橫向召集本府各單位新聞發言人的會報模式,
以協調強化各單位的新聞發佈工作,落實市府新聞
工作之﹁透明化﹂目標,以加強對市民之服務,請
新聞處於一週內研擬方案,各局處會務必遵照辦理
,即日召開會報﹄。故針對府頒(69)8.20府新四字第
三四九九六號函│﹁台北市政府各機關設置發言人
及加強新聞聯繫工作實施要點﹂進行修訂;並擬訂
﹁台北市政府各機關加強新聞發佈暨聯繫作業規定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加強新聞聯繫是本府﹁主動、透明、負責﹂重要環
節,請各單位設置專責之新聞聯繫人,主動向媒體
聯繫、服務,並請新聞處協助設置。
(二)各首長應督促所屬發佈確實可靠新聞,避免因聯繫
失誤,影響市民對市政推動之認知及本府形象。
(三)請各位首長隨時注意媒體、報紙、電視、廣播電台
之報導,若與事實有出入,應要求所屬主動提出說
明與澄清;另市議會本次大會議員質詢之問題頗多
,若無時間答覆,或答覆不夠週詳,事後發現可強
化答覆之處,亦請各單位以最快速度主動發佈新聞
說明澄清。
乙、臨時報告事項
警察局報告:為防止本市瓦斯管線遭施工單位挖斷造成意外
瓦斯災害,謹擬具應變防處作為,提請 公鑒。
謝副秘書 長:關於公共工程施工對瓦斯管線之維護,本人前
在養工處長任內,曾協調各施工單位訂有辦法,要
求重大工程施工如其工區內有瓦斯管線時,施工單
位應通知瓦斯公司派人進場監護,以確保公共安全
,嗣後各單位因瓦斯公司駐場人員之加班費負擔問
題而未落實實施,故本人建議該項辦法仍應貫徹執
行,至於加班費問題應可依實際需要去處理;另本
市地下管線,養工處已有地下管線資訊系統計畫正
進行中,目前已完成有文山區管線系統電腦檔,該
項計畫應可繼續加速推動,建請市長撥冗,由工務
局安排觀摩模擬運作,提供市長瞭解,該項計畫之
推動係由各管線單位提供位置圖,再由養工處據以
進行實地探測,確定其位置始輸入電腦圖檔,以供
查詢,該項作業最大之困難,是在實地探測確實位
置時因受儀器之限制,而進度緩慢,故建請養工處
積極研究改進。
主席裁示:謝副秘書長所提意見請有關機關確實辦理,
並請建設局協調瓦斯公司妥善處理,絕不能因加班
費問題,有所怠工。
丙、討論事項
一、財政局提: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小段九八地號等六筆市
有畸零土地,擬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成處分
程序後依有關規定處理,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二、研考會提:有關﹁台北市政府可開放市民參與業務實施
方案﹂,提請 審議。
決議:本實施方案非常重要,為鼓勵市民參與貫徹市民
主義,研考會列舉近三百項開放市民參與之業務,
請各單位首長再審慎研酌若有不同意見,請於一週
內提請研考會酌作修正後,下週二再提市政會議審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