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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807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5-05-02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陳市長

    紀錄

    黃瑀玲

    出席


    陳師孟     白秀雄     廖正井 單小琳     謝維采     馬永成 王月鏡     劉盈柯     夏漢容 沈克毅     唐雪舫     蔡信義 潘宗正     陳哲男     廖正井代 吳英璋     林逢慶     李鴻基 唐雪舫代    陳 菊     郭吉仁 黃丁燦     陳寶輝     陳進陽 張景森     鄧乃光代    卓 藤 陳正次     黃廷雄     羅文嘉 李作復     李玉麟     沈昆興 葉盛茂     林嘉誠     周弘憲 張富美     林文淵     劉初枝 林青昱代

    列席

    王宣仁     陳子銘     陳其墉
    黃紘一代    周世明     郭德恆
    李慶瑞     陳正治     柯佳安
    楊勝雄     謝在耀代    張起龍
    陳光 吳篤敬代 盤治郎     黃哲夫代
    王啟煌     王子良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六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戊、指示事項一│(一)│﹁少輔會體
        制化,…。﹂修正為﹁少輔會應否改隸著重教育與
        輔導,…。﹂;三﹁為關渡平原、社子島、奇岩段
        之開發,…,本府成立由陳副市長召集之專案小組
        ,…。﹂中之成員增列建設局。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台北銀行報告:台北銀行八十四年四月份重要工作及業
        務營運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洽悉;並請對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操作特別審
        慎進行。
    四、稅捐處報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四年四月份重要工
        作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洽悉;並請持續加強欠稅之清理,以維稅賦
        公平。
    五之一、民政局報告:本府八十四年三月份便民通訊及八十
        四年四月份市民申訴中心受理案件處理情形,報請
         公鑒。
    五之二、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公所八十四年三月份改善市
        容查報案件及八十三年七月份至八十四年二月份追
        蹤列管案件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查報案件尚未函復高達三○一件,件數偏高
        ,請各權責單位於一週內辦結,爾後各單位應特別
        加強查報案件之函復,以提升本府行政效率。
    六之一、工務局報告:有關本局召開會議研商﹁如何加強本
        府工程招標之徵信方法,以防止財務狀況不佳之廠
        商參與投標﹂會議結論,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所擬建議辦理。
    六之二、工務局報告:謹將發生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物︵俗稱
        海砂屋︶之責任歸屬及善後處理研析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說明三│(二)對於建物受損嚴重,致無法繼續使用必
        須拆除重建者,建議給予急難救助金,每戶一萬元
        乙節,請工務局協調社會局、財政局再審慎評估;
        三│(三)拆除重建時,有關建築或都市計畫之相關
        法令放寬個案簽報部分,請權責機關儘速陳判,以
        免影響住戶權益。
      (二)建議事項一有關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物之收購、救濟
        、建管等問題,在建請行政院制訂通盤處理要點時
        程上,恐將耗費時日,除協請行政院儘速制訂外,
        在行政院及立法院未通過相關規定前,本府應率先
        訂定處理原則,以資遵循辦理。
    七、新聞處報告:依據八○四次市政會議市長指示:﹃為加
        強本府之新聞作業,確實做好各項宣導,並滿足市
        民知的權利,具體向市民報告市府工作,請新聞處
        研擬橫向召集本府各單位新聞發言人的會報模式,
        以協調強化各單位的新聞發佈工作,落實市府新聞
        工作之﹁透明化﹂目標,以加強對市民之服務,請
        新聞處於一週內研擬方案,各局處會務必遵照辦理
        ,即日召開會報﹄。故針對府頒(69)8.20府新四字第
        三四九九六號函│﹁台北市政府各機關設置發言人
        及加強新聞聯繫工作實施要點﹂進行修訂;並擬訂
        ﹁台北市政府各機關加強新聞發佈暨聯繫作業規定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加強新聞聯繫是本府﹁主動、透明、負責﹂重要環
        節,請各單位設置專責之新聞聯繫人,主動向媒體
        聯繫、服務,並請新聞處協助設置。
      (二)各首長應督促所屬發佈確實可靠新聞,避免因聯繫
        失誤,影響市民對市政推動之認知及本府形象。
      (三)請各位首長隨時注意媒體、報紙、電視、廣播電台
        之報導,若與事實有出入,應要求所屬主動提出說
        明與澄清;另市議會本次大會議員質詢之問題頗多
        ,若無時間答覆,或答覆不夠週詳,事後發現可強
        化答覆之處,亦請各單位以最快速度主動發佈新聞
        說明澄清。
        乙、臨時報告事項
    警察局報告:為防止本市瓦斯管線遭施工單位挖斷造成意外
        瓦斯災害,謹擬具應變防處作為,提請 公鑒。
    謝副秘書 長:關於公共工程施工對瓦斯管線之維護,本人前
        在養工處長任內,曾協調各施工單位訂有辦法,要
        求重大工程施工如其工區內有瓦斯管線時,施工單
        位應通知瓦斯公司派人進場監護,以確保公共安全
        ,嗣後各單位因瓦斯公司駐場人員之加班費負擔問
        題而未落實實施,故本人建議該項辦法仍應貫徹執
        行,至於加班費問題應可依實際需要去處理;另本
        市地下管線,養工處已有地下管線資訊系統計畫正
        進行中,目前已完成有文山區管線系統電腦檔,該
        項計畫應可繼續加速推動,建請市長撥冗,由工務
        局安排觀摩模擬運作,提供市長瞭解,該項計畫之
        推動係由各管線單位提供位置圖,再由養工處據以
        進行實地探測,確定其位置始輸入電腦圖檔,以供
        查詢,該項作業最大之困難,是在實地探測確實位
        置時因受儀器之限制,而進度緩慢,故建請養工處
        積極研究改進。
      主席裁示:謝副秘書長所提意見請有關機關確實辦理,
        並請建設局協調瓦斯公司妥善處理,絕不能因加班
        費問題,有所怠工。
        丙、討論事項
    一、財政局提: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小段九八地號等六筆市
        有畸零土地,擬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成處分
        程序後依有關規定處理,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二、研考會提:有關﹁台北市政府可開放市民參與業務實施
        方案﹂,提請 審議。
      決議:本實施方案非常重要,為鼓勵市民參與貫徹市民
        主義,研考會列舉近三百項開放市民參與之業務,
        請各單位首長再審慎研酌若有不同意見,請於一週
        內提請研考會酌作修正後,下週二再提市政會議審
        議。

    決議事項


    一、本市各種地下管線錯綜複雜,包括自來水管、天然氣管   、高壓油或電信網路,在在皆為市民民生所需的﹁維生   管線﹂,惟本府公共工程品質不佳,時有因疏漏導致挖   斷之情事,如處理稍有不慎,不僅市民民生需求嚴重受   損,有時如天然氣管或高壓油管之破漏,甚至嚴重影響   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傷害,前述管線圖,因政府長期未   加以重視且未具體落實相關管理方案,或者有圖無管、   或者有管無圖、甚或圖管皆有,但卻非圖上載明位置,   增加公務機關施工之困難,亦增高市民民生需求或公共   安全之危險性;除請本府相關施工單位,如捷運局、工   務局、交通局等單位施工時,絕對要注意維護相關管線   之安全,絕不容許再有水管、瓦斯管、油管挖斷影響民   生或公共安全情事發生;工務局更要積極研究普查本市   所有地下管線,建立地下管線完整之資訊表,普查方式   及完成之時間,請於二週內提報市政會議,並請馬參事   立即安排本人及相關局處會首長至工務局等相關單位視   察瞭解。 二、由此次中山橋下自來水管滑脫事件,可發現工務部門之   監工顧問功能不彰,甚至做出錯誤之指導,導致事件之   發生。本府過去顧問雖亦有發揮重大協助之功能者,然   純屬酬庸或卸責之擋箭牌,甚或利益勾結之掩護者,恐   亦不在少數。請各單位徹查現有各項工程顧問之功能及   存廢之必要,由人事處負責彙整於二週內送市長室、副   市長室、秘書長及研考會。各提報單位務須確實負責,   如日後發生事故,工程顧問只能﹁顧而不問﹂或曾做錯   誤之保證及指導者,局處會首長亦應負連帶責任。 三、有關本次中山橋下自來水管滑脫事件,雖然依自來水法   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自來水用戶不能就停水向水處要求   任何損失賠償。但在﹁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第   三十條中明定停水連續超過三晝夜,其基本費按停水日   數比例扣減。此次士林、北投大停水,如果有用戶有前   述情形,本府當然應依營業章程減收基本費,請自來水   處及區公所、里鄰長查詢了解;另本府也應檢討營業章   程減收基本費日數之規定,請自來水處研究將停水連續   超過三晝夜縮短為超過一晝夜,即可依比例扣減基本費   之可行性,以更負責的態度來加強服務民生。 四、為使青少年能表達心聲,提供青少年確需之服務,本府   擬舉辦﹁青少年高峰會﹂,廣邀青少年自由表達想法或   與市長、局處會首長雙向對話,對等溝通,請單副秘書   長協調相關局處會籌辦是項活動。本項活動切勿流於形   式,應擺脫官方呆板色彩及窠臼,並要跳脫學校為唯一   邀請管道之傳統模式,邀集在學就業或失學失業之青少   年,舉辦一個市府、學校、家長、社會都能參與、學習   、溝通、關心的活動,以期有效提供青少年需要,落實   解決當前青少年問題。

    散會

    九時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