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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805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5-04-17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陳市長

    紀錄

    黃瑀玲

    出席


    陳師孟     白秀雄     廖正井 單小琳     謝維采     馬永成 王月鏡     劉盈柯     夏漢容 沈克毅     唐雪舫     蔡信義 陳哲男     廖正井代    吳英璋 林逢慶     李鴻基     唐雪舫代 陳 菊     郭吉仁     黃丁燦 陳寶輝     陳進陽     張景森 鄧乃光代    卓 藤     陳正次 黃廷雄     羅文嘉     李作復 李玉麟     沈昆興     葉盛茂 林嘉誠     周弘憲     張富美 林文淵     劉初枝     林青昱代

    列席

    王啟煌     王子良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四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丙、討論事項三決議:﹁通過;並函送
        市議會審議。﹂修正為﹁通過。﹂。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至輿情報告第三則﹁松山警
        分局販賣顧問證書案。﹂修正為﹁松山警察分局刑
        事顧問證書案。﹂。
      (二)市議會市長施政報告及預算報告後即席質詢議程已
        結束,今日將進行各部門業務工作報告及備詢,接
        著進行各部門業務質詢、年度預算審查,請各位首
        長預作充份準備,對本府既定政策全力辯護,切勿
        於議員質詢時,對外政策不一致,發生違逆或牴觸
        情形,產生莫大困擾;對於議員質詢,各首長應事
        先週詳準備,誠心誠意答覆議員質詢之問題;預算
        審查更為重要,每項細節,更應具體完整答覆;另
        請各單位府會聯絡人加強與議員之溝通聯繫,並請
        白副市長充分督導與配合,使上述議程順利圓滿達
        成。
    三、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國宅處報告:松山新村乙標國宅工程承商中途倒閉,有
        關爾後工程招標加強徵信及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乙案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松山新村乙標國宅工程承商中途倒閉,與當
        初招標規範過於寬鬆,亦無罰則規定,絕對有密切
        關連,本報告說明國宅處承辦本案似無疏失,實難
        以令市民全盤接受,請國宅處繼續詳細檢討儘速採
        取補救措施,否則工程進度一再延宕,遙遙無期,
        對市民同胞無法交代,另亦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民政局報告:檢陳本局修正﹁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戶政事
        務所交付戶籍謄本作業須知﹂為﹁台北市各區戶政
        事務所交付戶籍謄本作業須知﹂乙種,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依所擬意見辦理。
    六、政風處報告:為辦理本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公開抽
        籤作業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所擬意見辦理。
    七、政風處報告:修正﹁台北市政府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
        注意事項︵草案︶﹂及研擬﹁台北市民眾集體赴市
        政公管中心請願須知︵草案︶﹂各乙案,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修正後依所擬意見辦理。修正之點:
      (一)台北市政府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注意事項︵草案︶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處理民眾
        集體至市政中心陳情請願,並保障民眾權益,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修正為﹁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為保障民眾權益,並妥善處理民眾集體至市
        政中心陳情請願,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臺北市民眾集體赴市政中心請願須知︵草案︶四﹁
        …,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修正為﹁…,其代
        表人數以十人為原則。﹂;五﹁進入市政大樓請願
        代表不得攜帶槍枝、刀械、鑼鼓、擴音器、旗幟或
        其他有妨害秩序及影響工作安寧之虞之器物。﹂中
        ﹁鑼鼓、擴音器、旗幟﹂刪除。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政務副市長室:依據八○四次市政會議市長指示:今後
        各局處會接獲議員女士、先生包括口頭、電話、書
        面之請託案件時,需將案件及擬辦方式送交陳副市
        長室核定、建檔、管考。故擬定﹁各局處會處理議
        員請託案件處理程序﹂及﹁台北市議員請託案件處
        理記錄表﹂,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修正之點:
      (一)各局處處理議員請託案件處理程序壹﹁…,及其所
        屬機關︵含各警局、派出所︶、學校。﹂修正為﹁
        …,及其所屬機關︵含各警察分局、大隊︶、學校。
        ﹂;貳﹁各機關、學校接獲議員請託後,…﹂修正
        為﹁各機關、學校接獲議員對相關業務、經費或人
        事案請託後,…﹂;參﹁…,核示後逕送政務副市
        長室核閱。﹂修正為﹁…,核示後逕送政務副市長
        核示或陳閱。﹂;肆﹁…,必須送達副市長室核閱
        ,…﹂、伍﹁…重新送達政務副市長室核閱。﹂中
        ﹁副市長室﹂均修正為﹁副市長﹂。
      (二)台北市議員請託案件處理記錄表中﹁副市長室核閱
        ﹂修正為﹁副市長核閱﹂。
    二、環保局報告:有關本市輻射污染鋼筋建築物偵檢及善後
        處理事宜一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所擬意見辦理;至有關教育宣導部分辦理
        (一)市民輻射教育講座,(三)無輻家園親子園遊會,
        (四)輻射安全教育兒童繪畫比賽,(七)製作輻射安全
        教育錄影帶。
    三、自來水處林處長:市政會議報告案、討論案,本人分辨
        不出有何區別,報告案為重大事項向市長報告,應
        有案由、說明、裁示而無擬辦;討論事項則經過討
        論始有擬辦。
      主席裁示:爾後報告案與討論案處理方式應有區別,報
        告案擬辦宜改為建議,供市長裁示參考;討論案仍
        保留擬辦。
        丙、討論事項
    一、工務局提:有關﹁台北市政府統一發包中心設置及作業
        要點︵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台北市政府統一發包中心設置及作業要
        點︵草案︶五│(三)﹁本中心設底價評審委員會,
        由本中心簽報 市長核定。聘請府外相關專業公正
        人士若干人士兼任之,負責本中心發包案件底價之
        審查工作,其聘請方式與作業細節由本中心另訂之
        。﹂修正為﹁本中心設底價評審委員會,聘請府外
        相關專業公正人士兼任之,負責本中心發包案件底
        價之審查工作,其聘請員額、方式與作業細節由本
        中心簽報 市長核定。﹂;十一﹁…,該監辦機關
        之政風單位…﹂修正為﹁…,各該主辦機關之政風
        單位…﹂;十五﹁本要點經市政會議通過簽報市長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修正為﹁本要點經市
        政會議通過簽報市長核定並送台北市審計處備查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社會局提:為設置﹁臺北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乙案
        ,提請 討論。
      決議:本案同意社會局撤回下週再提會討論。
        丁、臨時討論事項
    人事處提:本府警察局陳報擬訂定﹁台北市政府消防局組織
        規程﹂暨編制表,並配合修正﹁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組織規程第四、六、九條條文﹂暨編制表一案,提
        請 審議。
    決議:
    (一)通過。
    (二)警察局交通大隊擬增置二百名員額乙節,予以同意,惟
      晉用時應簽報市長核定。
    (三)請主計處協助警察局、消防大隊修訂該二單位之概算,
      並於議會分組審查時向議會妥善說明爭取議員支持。

    決議事項


    一、﹁快樂頌KTV遭人縱火案﹂奪走十一條寶貴生命,形成   公共安全重大危害,請警察局全面清查可疑線索,務必   於二週內限期破案,逮捕兇嫌,繩之以法。 二、本市高危險群行業,不論有照、無照,是否違規營業,   其公共安全、消防安全不合規定,並於限期一個月內無   法改善者,依原定政策執行斷水斷電處分,該項指示已   進行二個月以上,請有關單位將調查及執行情形立即提   報市長室,並應於二週內完成普查,從嚴執行。 三、非屬公共安全、消防安全不合格之違規營業,本人將召   集相關局處研商方案,依性質分項分類訂定輔導方式及   輔導期限,積極輔導向合法營業改進。如逾期無法完成   者,亦應在法令規定內,有效遏止其繼續營業,該方案   應於兩週內完成。 四、本府警察局過去收受各種名目之﹁顧問﹂費用,雖於法   律層面靜待檢調單位全面調查之外,於正當性上實有不   足,應自即日起,全面停止對民間任何直接、間接費用   之收受。員警福利、破案獎金或偵防器材經費如有不足   ,應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另每年鼓勵優秀員警出國經   費亦自本年度起不再循例由警友會或民間負擔,改依相   關預算項下支應。警察局各分局各種費用之收取情形,   應即全面清查,於一週內提報市長室,提報內容務必澈   底確實,如有提報不實,提報單位首長需受懲處;已收   取之費用,未使用者,即日全數退回。 五、本府警察局應即全面清查員警風紀,以﹁從嚴﹂標準,   革除各項行之有年之陋規,並於兩週內完成清查,提報   市長室。如有虛應調查、敷衍應付者,相關提報人員應   受議處,以建立廉能警察新形象。

    散會

    十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