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四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丙、討論事項三決議:﹁通過;並函送
市議會審議。﹂修正為﹁通過。﹂。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至輿情報告第三則﹁松山警
分局販賣顧問證書案。﹂修正為﹁松山警察分局刑
事顧問證書案。﹂。
(二)市議會市長施政報告及預算報告後即席質詢議程已
結束,今日將進行各部門業務工作報告及備詢,接
著進行各部門業務質詢、年度預算審查,請各位首
長預作充份準備,對本府既定政策全力辯護,切勿
於議員質詢時,對外政策不一致,發生違逆或牴觸
情形,產生莫大困擾;對於議員質詢,各首長應事
先週詳準備,誠心誠意答覆議員質詢之問題;預算
審查更為重要,每項細節,更應具體完整答覆;另
請各單位府會聯絡人加強與議員之溝通聯繫,並請
白副市長充分督導與配合,使上述議程順利圓滿達
成。
三、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國宅處報告:松山新村乙標國宅工程承商中途倒閉,有
關爾後工程招標加強徵信及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乙案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松山新村乙標國宅工程承商中途倒閉,與當
初招標規範過於寬鬆,亦無罰則規定,絕對有密切
關連,本報告說明國宅處承辦本案似無疏失,實難
以令市民全盤接受,請國宅處繼續詳細檢討儘速採
取補救措施,否則工程進度一再延宕,遙遙無期,
對市民同胞無法交代,另亦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民政局報告:檢陳本局修正﹁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戶政事
務所交付戶籍謄本作業須知﹂為﹁台北市各區戶政
事務所交付戶籍謄本作業須知﹂乙種,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依所擬意見辦理。
六、政風處報告:為辦理本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公開抽
籤作業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所擬意見辦理。
七、政風處報告:修正﹁台北市政府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
注意事項︵草案︶﹂及研擬﹁台北市民眾集體赴市
政公管中心請願須知︵草案︶﹂各乙案,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修正後依所擬意見辦理。修正之點:
(一)台北市政府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注意事項︵草案︶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處理民眾
集體至市政中心陳情請願,並保障民眾權益,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修正為﹁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為保障民眾權益,並妥善處理民眾集體至市
政中心陳情請願,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臺北市民眾集體赴市政中心請願須知︵草案︶四﹁
…,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修正為﹁…,其代
表人數以十人為原則。﹂;五﹁進入市政大樓請願
代表不得攜帶槍枝、刀械、鑼鼓、擴音器、旗幟或
其他有妨害秩序及影響工作安寧之虞之器物。﹂中
﹁鑼鼓、擴音器、旗幟﹂刪除。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政務副市長室:依據八○四次市政會議市長指示:今後
各局處會接獲議員女士、先生包括口頭、電話、書
面之請託案件時,需將案件及擬辦方式送交陳副市
長室核定、建檔、管考。故擬定﹁各局處會處理議
員請託案件處理程序﹂及﹁台北市議員請託案件處
理記錄表﹂,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修正之點:
(一)各局處處理議員請託案件處理程序壹﹁…,及其所
屬機關︵含各警局、派出所︶、學校。﹂修正為﹁
…,及其所屬機關︵含各警察分局、大隊︶、學校。
﹂;貳﹁各機關、學校接獲議員請託後,…﹂修正
為﹁各機關、學校接獲議員對相關業務、經費或人
事案請託後,…﹂;參﹁…,核示後逕送政務副市
長室核閱。﹂修正為﹁…,核示後逕送政務副市長
核示或陳閱。﹂;肆﹁…,必須送達副市長室核閱
,…﹂、伍﹁…重新送達政務副市長室核閱。﹂中
﹁副市長室﹂均修正為﹁副市長﹂。
(二)台北市議員請託案件處理記錄表中﹁副市長室核閱
﹂修正為﹁副市長核閱﹂。
二、環保局報告:有關本市輻射污染鋼筋建築物偵檢及善後
處理事宜一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所擬意見辦理;至有關教育宣導部分辦理
(一)市民輻射教育講座,(三)無輻家園親子園遊會,
(四)輻射安全教育兒童繪畫比賽,(七)製作輻射安全
教育錄影帶。
三、自來水處林處長:市政會議報告案、討論案,本人分辨
不出有何區別,報告案為重大事項向市長報告,應
有案由、說明、裁示而無擬辦;討論事項則經過討
論始有擬辦。
主席裁示:爾後報告案與討論案處理方式應有區別,報
告案擬辦宜改為建議,供市長裁示參考;討論案仍
保留擬辦。
丙、討論事項
一、工務局提:有關﹁台北市政府統一發包中心設置及作業
要點︵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台北市政府統一發包中心設置及作業要
點︵草案︶五│(三)﹁本中心設底價評審委員會,
由本中心簽報 市長核定。聘請府外相關專業公正
人士若干人士兼任之,負責本中心發包案件底價之
審查工作,其聘請方式與作業細節由本中心另訂之
。﹂修正為﹁本中心設底價評審委員會,聘請府外
相關專業公正人士兼任之,負責本中心發包案件底
價之審查工作,其聘請員額、方式與作業細節由本
中心簽報 市長核定。﹂;十一﹁…,該監辦機關
之政風單位…﹂修正為﹁…,各該主辦機關之政風
單位…﹂;十五﹁本要點經市政會議通過簽報市長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修正為﹁本要點經市
政會議通過簽報市長核定並送台北市審計處備查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社會局提:為設置﹁臺北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乙案
,提請 討論。
決議:本案同意社會局撤回下週再提會討論。
丁、臨時討論事項
人事處提:本府警察局陳報擬訂定﹁台北市政府消防局組織
規程﹂暨編制表,並配合修正﹁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組織規程第四、六、九條條文﹂暨編制表一案,提
請 審議。
決議:
(一)通過。
(二)警察局交通大隊擬增置二百名員額乙節,予以同意,惟
晉用時應簽報市長核定。
(三)請主計處協助警察局、消防大隊修訂該二單位之概算,
並於議會分組審查時向議會妥善說明爭取議員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