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確認本府104年7月7日第1843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貳、討論事項
一、「臺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修正案。(警察局)
決議:本案通過。
二、檢陳「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103 年度決算書。(都發局)
決議:本案通過。
參、報告事項
一、市政會議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研考會)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市政會議及市長室各項會議列管案件,請各局處確實掌握執行進度,並加速辦理,以維行政效能。
(三)日前昌鴻颱風幸未對本市造成太大傷害,惟為強化防颱整備與應變能力,請各局處於1週內將應變SOP及 check list提供消防局統一彙整,俾利市長即時掌握各單位防災執行狀況與決策之參考。
二、市長室會議決議事項重點報告。(秘書處)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請各局處每次就案內權管業務範圍落實辦理。
(三)針對南機場整宅公辦都市更新案,將於7月18日再次開會研商,邀請都發局長、張副局長、更新處長、教育局長、產業局長、市場處長、北市聯醫院長、社會局長及國語實小校長、忠義國小校長、新和國小校長等相關人員與會,請備便資料安排出席行程。
三、一週新聞與網路輿情歸納分析報告。(秘書處)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四、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104年1月至6月爭議案件處理情形分析統計表及滿意度調查統計資料。(法務局)
主席裁示:
(一)同意函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備查。
(二)各委員會次屆委員之遴聘或徵聘作業,應於當屆委員卸任前完成,是以應預留處理突發狀況時間,並掌握進度,以利後續業務推動。
秘書長補充說明:
委員改選影響績效執行係通案性問題,希望各局處建立SOP,在委員任期屆滿前3個月即辦理改選作業,至少期滿前2週完成委員選定,最後一次委員會議要在新任委員出爐前一週較為合宜,請各局處掌握權管委員改選期程。
五、奉本府第1830次、第1831次、第1835次及第1838次市政會議市長裁示「凡是本府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的法令,都要在104年8月1日前公布於法務局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一案,各局處截至104年7月8日之辦理情形。(法務局)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請各局處依市長裁示配合法務局再行檢視、修正相關法令,如仍有須修正者應確實修正,並於8月1日前上網公告。
(三)各局處如有法案須送市議會下會期審議者,可提前準備於8月底前函送市議會,並請各局處首長加強與議員溝通爭取支持,並注意法案審議之時程隨時調整因應,俾利法案順利通過。
六、為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管轄權歸屬及爭議處理要點」名稱及其規定,同時停止適用「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加強橫向聯繫要點」案。(研考會)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未來執行如有扞格之處,再請通知研考會適時調整。
(二)各局處簽會公文如遇不同意見時,權管單位應主動溝通協商,建立共識始行簽報,不應出現左手打右手之情形。
秘書長補充說明:
(一)各局處會辦公文,被會辦單位如有不同意見,應主動告知,雙方主任秘書或首長應直接協調,如協調不成,可向主管之副秘書長或本人報告,以尋求共識,加速公文流程。
(二)各局處應要求研考人員於市政會議前完整掌握議程,確認與局處相關之案件,並備妥意見提供首長參考,俾利議案討論。
肆、臨時動議
一、警察局口頭報告:104年本府各局處執行青春專案目前已進入第2週,預定達成率為20%,尚有衛生局、教育局、都發局、產業局等機關未達預定進度,本局將持續與各該局處聯繫與協處;另社會局宣導人次並無量化指標,故無法進行管控,此請社會局自行管控。
主席裁示:請權管局處配合辦理。
二、秘書長口頭報告:各局處簽請市長指派會議出席人員或主持人時,應先提供充分資訊,如會議性質係延續性會議;提供前次出席人員名單與結論;或屬政策面或行政面會議等資訊。另除政策性案件外,如涉及跨局處業務行政協調工作,可先行請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層級主持,如屬行之有年之例行性會議或活動,由局處自行召開亦可,無需事事簽陳請示。請各局處批示公文時以此衡量及參考。另公文簽請長官批示時,請事先做好議題研析提出明確建議,採是非或選擇題,而非問答題方式,以供裁決。
主席裁示:請各局處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