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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792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4-12-27 00:00:00.000

    開會地點

    臺北市市政大樓市長簡報室(十二樓)

    主席

    陳市長

    紀錄

    魏助聯

    出席


    陳師孟    白秀雄    廖正井 單小琳    謝維采    馬永成 王月鏡    劉盈柯    夏漢容 沈克毅    黃南淵    唐雪舫 蔡信義    陳哲男    洪德 生 陳師孟代    林逢慶    李鴻基 濮大威    陳 菊    郭吉仁 黃丁燦    陳寶輝    陳進陽 張景森    鄧乃光代   卓 藤 陳正次    黃廷雄    羅文嘉 李作復     李玉麟    沈昆興 葉盛茂    林嘉誠    周弘憲 張富美     林文淵    劉初枝 林青昱代

    列席

    王啟煌 葛家榮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七九一次市政會議紀錄。
      環保局陳局長口頭補充報告:
      本局於上次市政會議提報本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八
      十四年度徵收標準,擬依行政院環保署核復,仍隨水費附徵40
      %案,因具有爭議性,建議重新研議,以求慎重。
      主席裁示:
      (一)紀錄確定。
      (二)有關本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隨水費附徵40 %乙節,列入
        本次市政會議臨時討論提案。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報紙媒體對市政報導,有關機關首長除應充 分瞭解外,對
        與事實有出入者,應即主動澄清 說明,以導正視聽,如所
        建議事項極具創意值採行者,可主動斟酌配合執行,以樹
        立新形象。
      (二)每日媒體市政信箱建言專欄,除請研考會、新聞處彙整列
        管並轉發相關機關研處外,主管機 關應本積極主動之精神
        妥善研處,以疏解民怨;另對市民來函要求辦理事項,無
        論是否可以辦理亦應於三日內回覆,以示尊重。
    三、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民政局、自來水處)
      主席裁示:洽悉。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主計處李處長口頭報告:
    (一)本府八十五年度各機關概算已於十一月中旬送本處審查中
    ;惟適逄市長選舉及本府人事改組而緩辦,現人事調整已
    底定,建請各機關儘速就本機關所編列概算結合市競選期
    所提政見重新檢討修正,並於八十四年元月七日前將擬修
    正明細表送本處彙整,俾便於三月十五日前能如期送市議
    會審議。
    (二)各新任機關首長對於本機關概算額度與內容,可請本機
    關會計主任與業務主管作簡報,以便配合市長政策作適
    當調整;至市長對預算整編五項指示亦已轉請各機關辦
    理中。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有關市議員於競選期間對選民所作承諾與提出之政見,若
    需本府編列預算辦理者,應儘可能配合納入八十五年度概
    算編列,請主計處速函請市議會提供資料併案辦理。
    二、研考會林主委口頭報告:台北市政府八十五年度施政計畫網要
    草案,前 原已彙編定稿在案,惟因本府人事改組,致部分
    施政計畫亦應作二調整,建請各機關針對市長政見指示、
    市議員及輿論反映重新調整修正後再送本會彙編。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確實遵照辦理。
    三、馬參事永成口頭報 告:
      (一)台北市議會預定於本(十二)月廿九日成立大會,會中由
    議長介紹本屆新科議員,屆時市長率領各位首長出席並介
    紹各位首長。
    (二)八十四年元月十日市議會將召開臨時大會,並邀請市長作
    施政理念闡釋,會中可能質詢議題為京華開發案、一二二
    一衝突事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問題,建請相關機
    關預作準備因應。
    (三)本屆市議會,各機關遴派之府會聯絡人員名冊,請於本週三
    前送祕書處(機要科)彙辦。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確實遵照辦理。
    四、祕書長口頭報告:
    (一)本府人事改組已底定,原本府各臨時任務編組召集人與成
    員及目的事業單位董監事名單,請人事處於本週內重新簽
    報市長核定。
    (二)本府對市議會議員質詢事項,依規定應在七日內以府函答
    覆,請各機關確實掌握時效;另市議會邀請首長出席各項
    協調會,請各位首長儘可能出席,如不克參加時,除應向
    召集人委婉說明原因外,至少應由科長以上人員代為出席。
    (三)爾後市政會議提案之格式與字體,請秘書處( 機要科)重新
    作統一規定,且提報資料請於週五中午前送達,俾便排訂
    定議程。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依祕書長報告事項辦理。
    丙、臨時討論事項
    一、環保局提:有關本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八十三年七至十月
    份未依環保署公告標準調高比率隨水費徵收乙案,是否追
    溯辦理,提請 審議。
    決議:
    (一)本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自八十四年元月一日起隨
    水費40%徵收。另基於誠信原則及議會反映,八十三年七
    -十二月份之清潔處理費仍照18%徵收。
    (二)有關前後調整過程與細節及實際執行困難,請陳局長與議
    會妥善溝通協調,以獲取諒解支持。
    二、警察局提: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為加強公眾使用建築物公共安全
    ,針對﹁本市聯檢方案﹂及﹁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 案﹂工
    作檢討報告。
    決議:
    (一)為確保市民生命財產安全之原則下,公共安全絕對不能有
    妥協讓步,有關公共安全維護與檢查方案,請陳副市長召
    集有關機關全面檢討研修後,在一個月內提市政會議審議
    ,在新方案未研訂之前,仍按原方案嚴格執行。 
    (二)本府市政大樓公共安全維護與檢查,請秘書長督導處理,
    不容有絲毫違失,以為民表率。
    三、工務局提:改善市有公共設施便利殘障者行動計劃案,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請白副市長召集有關機關及邀請殘障福利團體共
    同參加籌組專案小組研議督導妥處,至本市政大樓殘
    障設施未改善部分,第一標工程應於八十四年元月二
    月二十三日前完工;第二標、第三標應於八十四年元
    月二十四日前完成細部設計,並儘速發包。

    決議事項


    丙、指示事項 一、官派市長的時代已經結束,市民參與的紀元正要開始,未來台 北市政將朝著提升市民生活品質為主軸,以﹁希望的城市、快 樂的市民﹂為經,以﹁市民主義、成長管理﹂為緯,期展現﹁ 廉潔、便民、效率﹂的新作為,將台北市建設為國際工商大都 會。同時,亦將推動﹁新市府運動﹂,市府同仁一定要摒除過 去的積弊,加速調整服務心態,以因應民意的需求,共同塑造 ﹁不拿回扣的政府、不打折扣的政策﹂的最高服務境界。 二、﹁權力下放、加強授權﹂是今後推動市政的必要作為。因此各 首長必須在職權範圍主動解決問題,適時分擔市政的辛勞,不 要事事都請示,充分利用時間,多到基層走走,以﹁走動管理 ﹂的模式,體察最新民情反映,並多廣納各界雅言,以激盪出 解決市政問題的最佳模式及方案。   三、競選期間本人及議員所承諾的政見,請各局處會積極進行規劃 納入預算、付諸實施,並務必排除各項困難,如期如質地推展 各項建設,樹立市府施政公信力,為市民謀求量多質佳的服務 內涵。 四、﹁沒有一個市民是快樂的,除非市政服務是有效率的﹂,可見 效率的重要性。浮濫開會的結果除了造成時間浪費、責任無人 敢擔外,更可怕的是決策的延遲,今後本府各機關一定要少開 冗長的會議,少做無謂的簡報,舉如:市政會議的各種討論案 必須由局處先行協調、凝聚共識,再依業務的性質由技監、參 事、顧問召集審查後,方列入市政會議議程,以增進議事效率 ,達到﹁會而有議、議而有決﹂的要求。 五、各位技監、參事、顧問都是位高且行政經驗豐富的資深公務員 ,且其角色較為超然客觀,是輔助市政建設的最佳良將。未來 本府將以各技監、參事、顧問更大的任務與職責,以業務性質 及行政區域為分類,每位技監、參事、顧問督導幾個局處、一 個行政區,以後凡是研考會列管的案件,技監、參事、顧問將 代表市長去追蹤考核其改善成效,當市長的偵測利器、做市長 的管考參謀。 六、本府各機關人事大致已底定,在人事安定的前提下,市政建設 要馬上進入狀況,俾能順暢的推展各項建設,希望各首長能轉 達這個訊息給各位同仁,並勉勵各同仁繼續本諸為民服務的高 度情懷,以提升市民生活品質為已任,人人堅守職責及崗位, 為二百六十五萬市民創造更高的服務效能。 七、未來市長室將開放民眾、中小學生參觀,有關路線與解說等細 節規劃,請單副秘書長召集有關機關研議,在一個月內辦理完 成並對外開放。

    散會

    十時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