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七九一次市政會議紀錄。
環保局陳局長口頭補充報告:
本局於上次市政會議提報本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八
十四年度徵收標準,擬依行政院環保署核復,仍隨水費附徵40
%案,因具有爭議性,建議重新研議,以求慎重。
主席裁示:
(一)紀錄確定。
(二)有關本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隨水費附徵40 %乙節,列入
本次市政會議臨時討論提案。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報紙媒體對市政報導,有關機關首長除應充 分瞭解外,對
與事實有出入者,應即主動澄清 說明,以導正視聽,如所
建議事項極具創意值採行者,可主動斟酌配合執行,以樹
立新形象。
(二)每日媒體市政信箱建言專欄,除請研考會、新聞處彙整列
管並轉發相關機關研處外,主管機 關應本積極主動之精神
妥善研處,以疏解民怨;另對市民來函要求辦理事項,無
論是否可以辦理亦應於三日內回覆,以示尊重。
三、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民政局、自來水處)
主席裁示:洽悉。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主計處李處長口頭報告:
(一)本府八十五年度各機關概算已於十一月中旬送本處審查中
;惟適逄市長選舉及本府人事改組而緩辦,現人事調整已
底定,建請各機關儘速就本機關所編列概算結合市競選期
所提政見重新檢討修正,並於八十四年元月七日前將擬修
正明細表送本處彙整,俾便於三月十五日前能如期送市議
會審議。
(二)各新任機關首長對於本機關概算額度與內容,可請本機
關會計主任與業務主管作簡報,以便配合市長政策作適
當調整;至市長對預算整編五項指示亦已轉請各機關辦
理中。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有關市議員於競選期間對選民所作承諾與提出之政見,若
需本府編列預算辦理者,應儘可能配合納入八十五年度概
算編列,請主計處速函請市議會提供資料併案辦理。
二、研考會林主委口頭報告:台北市政府八十五年度施政計畫網要
草案,前 原已彙編定稿在案,惟因本府人事改組,致部分
施政計畫亦應作二調整,建請各機關針對市長政見指示、
市議員及輿論反映重新調整修正後再送本會彙編。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確實遵照辦理。
三、馬參事永成口頭報 告:
(一)台北市議會預定於本(十二)月廿九日成立大會,會中由
議長介紹本屆新科議員,屆時市長率領各位首長出席並介
紹各位首長。
(二)八十四年元月十日市議會將召開臨時大會,並邀請市長作
施政理念闡釋,會中可能質詢議題為京華開發案、一二二
一衝突事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問題,建請相關機
關預作準備因應。
(三)本屆市議會,各機關遴派之府會聯絡人員名冊,請於本週三
前送祕書處(機要科)彙辦。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確實遵照辦理。
四、祕書長口頭報告:
(一)本府人事改組已底定,原本府各臨時任務編組召集人與成
員及目的事業單位董監事名單,請人事處於本週內重新簽
報市長核定。
(二)本府對市議會議員質詢事項,依規定應在七日內以府函答
覆,請各機關確實掌握時效;另市議會邀請首長出席各項
協調會,請各位首長儘可能出席,如不克參加時,除應向
召集人委婉說明原因外,至少應由科長以上人員代為出席。
(三)爾後市政會議提案之格式與字體,請秘書處( 機要科)重新
作統一規定,且提報資料請於週五中午前送達,俾便排訂
定議程。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依祕書長報告事項辦理。
丙、臨時討論事項
一、環保局提:有關本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八十三年七至十月
份未依環保署公告標準調高比率隨水費徵收乙案,是否追
溯辦理,提請 審議。
決議:
(一)本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自八十四年元月一日起隨
水費40%徵收。另基於誠信原則及議會反映,八十三年七
-十二月份之清潔處理費仍照18%徵收。
(二)有關前後調整過程與細節及實際執行困難,請陳局長與議
會妥善溝通協調,以獲取諒解支持。
二、警察局提: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為加強公眾使用建築物公共安全
,針對﹁本市聯檢方案﹂及﹁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 案﹂工
作檢討報告。
決議:
(一)為確保市民生命財產安全之原則下,公共安全絕對不能有
妥協讓步,有關公共安全維護與檢查方案,請陳副市長召
集有關機關全面檢討研修後,在一個月內提市政會議審議
,在新方案未研訂之前,仍按原方案嚴格執行。
(二)本府市政大樓公共安全維護與檢查,請秘書長督導處理,
不容有絲毫違失,以為民表率。
三、工務局提:改善市有公共設施便利殘障者行動計劃案,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請白副市長召集有關機關及邀請殘障福利團體共
同參加籌組專案小組研議督導妥處,至本市政大樓殘
障設施未改善部分,第一標工程應於八十四年元月二
月二十三日前完工;第二標、第三標應於八十四年元
月二十四日前完成細部設計,並儘速發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