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準用本辦法所定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所以,如果事業單位已依法舉辦勞資會議,惟其另有事業場所且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則應依法另行舉辦勞資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