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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另有設立工廠登記,公司本身有成立勞資會議,那工廠部分(約有17人)還需要另外成立勞資會議嗎(實際上公司跟工廠的勞工都是在一起工作的,也會調來調去工作)?可併入總公司一起成立就好了嗎?

    查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準用本辦法所定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所以,如果事業單位已依法舉辦勞資會議,惟其另有事業場所且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則應依法另行舉辦勞資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