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5條規定,委託開業建築師檢討辦理。各區認定時間點如下:
1.舊市區,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2. 景美、木柵區,民國五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3.南港、內湖區,民國五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4.士林、北投區,民國五十九年七月四日。
(二)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三個月有效)。
3.地籍圖謄本(三個月有效)。
4.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5.建築物所有權相關證明文件。
6.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建造完成證明。(應檢附載明建物完成日期之建築物改良登記簿謄本、課稅始期證明、接水、接電日期證明、第一次水電費收據、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本、戶口遷入證明、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測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7.建築師委託書。
8.建築師簽證表及結構安全證明書。
9.合法房屋切結書。
10.現況相片。
11.各層平面及立面圖、面積計算表(由申請人、建築師簽證)。
12.建築物地籍套繪圖(含現況及擬興建部分,比例1/500)。
13.其他必要檢附資料(個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