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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申請「創業補助」之申請資格、申請期限、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審查項目、申請撥付補助款為何?

     

     

     


    1. 申請資格

      依據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創業費用之補助:

      1. 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或商業(行號)。

      2. 創業計畫應具創新、創意或加值潛力

      3. 創業計畫未獲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

      4. 產業發展自治條例於103年6月10日修正發布增訂創業補助,103612日起生效,申請人須為法規生效日,即103年6月12日(含)以後於本市新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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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申請期限

      應於公司或商業新投資創立登記之次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3.  
     
     

    小叮嚀:本市創業補助採隨時受理申請方式辦理,並無特定受理期間之限制,符合申請資格及申請期限之申請人,得俟擬具創新、創意或加值潛力之創業計畫後再行申請,以提高創業計畫補助之成功率。

     

     



     
     

     


    1. 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1. 創業計畫期程以不超過16個月為原則。

      2. 補助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委外費場地租金及布置費文宣品製作費房地租金及其水電費員工教育訓練費等科目(詳參「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業補助計畫會計科目經費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

      3.  

    2. 回饋內容及具體作法審查項目

      依據「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第8條第5項之規定,由「臺北市產發展獎勵委員會」就下列事項綜合審議之:

      1. 申請人之創新能力。

      2. 創業計畫之創新性、創意性或加值潛力。

      3. 創業計畫之可行性。

      4. 創業計畫之預期效益。

      5. 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

    3.  
     
     

    小叮嚀:申請人得於計畫書提出回饋內容及具體作法,包含捐款本府、投入社會公益、提供民生研發產品贈與社會福利機構、協助社會福利事業銷售商品、提供弱勢族群就業機會、提供工讀實習之機會、對公益團體及弱勢團體之貢獻,對社會公益之投入或其他配合本府施政需求之作為,以及回饋之形式、期間、數量及金額,視為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之一部分。

     

    1. 申請撥付補助款
       

      1. 申請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最高申請補助100萬元

      2. 申請案經審議通過受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通知,於30日內向產業發展局請領第一期補助款,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撥付50%。

      3. 受補助者應依計畫經費動支情形覈實報銷,並於創業計畫結案報告經本局審查通過後,依審查結果檢具修正後總結報告、經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及相關文件,申請撥付第二期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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