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申請「創業補助」之申請資格、申請期限、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審查項目、申請撥付補助款為何?
*小叮嚀:本市創業補助採隨時受理申請方式辦理,並無特定受理期間之限制,符合申請資格及申請期限之申請人,得俟擬具創新、創意或加值潛力之創業計畫後再行申請,以提高創業計畫補助之成功率。 *小叮嚀:申請人得於計畫書提出回饋內容及具體作法,包含捐款本府、投入社會公益、提供民生研發產品贈與社會福利機構、協助社會福利事業銷售商品、提供弱勢族群就業機會、提供工讀實習之機會、對公益團體及弱勢團體之貢獻,對社會公益之投入或其他配合本府施政需求之作為,以及回饋之形式、期間、數量及金額,視為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之一部分。
依據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創業費用之補助:
應於公司或商業新投資創立登記之次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依據「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第8條第5項之規定,由「臺北市產發展獎勵委員會」就下列事項綜合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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