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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會議應如何舉辦?

    1.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勞動基準法第83條)。
    2.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
    3. 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就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4條)。
    4. 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於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事業單位無前項工會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勞方代表選舉(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
      一、事業單位自行辦理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二、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其事業場所有勞資會議者,由事業場所勞工依分配名額就其勞方代表選舉之;其事業場所無勞資會議 者,由該事業場所全體勞工依分配名額分別選舉之。
      三、勞工有組織、加入事業單位或事業場所範圍外之企業工會者,由該企業工會辦理,並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5.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如下:
      (一)報告事項:
      1.關於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2.關於勞工人數、勞工異動情形、離職率等勞工動態。 3.關於事業之生產計畫、業務概況及市場狀況等生產資訊。 4.關於勞工活動、福利項目及工作環境改善等事項。 5.其他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1.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 2.關於勞動條件事項。 3.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 4.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 5.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 6.勞資會議運作事項。 7.其他討論事項。 5.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 6.勞資會議運作事項。 7.其他討論事項。
      (三)建議事項等。
    6. 工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等事項,得列為前項議事範圍。
    7.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8. 如對勞資會議實施程序細節仍有疑義,可洽詢臺北巿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電話:27208889分機7013、7032、7033、3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