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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工在臺居留期限最長可至幾年?

    產業類及家庭類移工,在臺累計工作年限最長為12年。另家庭看護工可向勞動部申請「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之評點。

    104年10月9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公布施行,放寬家庭看護工如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經評點達60點以上者,其在臺累計工作年限可由原12年延長至14年。

    為使勞雇關係穩定且優秀的家庭看護工能繼續留臺工作,評點表分為「專業訓練」及「自力學習」兩大評點項目,其中,「自力學習」項又細分為:「語言能力」、「工作能力」及「服務表現」等3個小項目,同一評點項目具備2項以上資格條件者,擇較高點數者計點,加總各項目得分60點以上者為合格。

    如外國人符合評點表規定達60點時,雇主即可檢附評點合格的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該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申請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
    申請表格:https://reurl.cc/EZdY0v。
    連絡電話:(02)2380-1807。
    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