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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1、必備文件:申請書及最近3個月內全家人口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各1份

    2、其他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1)現有實際工作者,檢附服務單位開具之最近3個月內薪資證明影本(如未附薪資證明者,工作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5之1條規定計算。)。

    (2)新住民或大陸地區人士,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須附中譯本並須經相關公證、驗證程序)或有效期限居留證影本。

    (3)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4)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應檢附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之證明影本。

    (5)年滿16歲以上、25歲以下在學者,應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6)在學並領有公費者,應檢附在學及領有公費之證明影本。

    (7)服刑、羈押、拘禁證明影本。

    (8)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

    (9)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影本。

    (10)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影本。

    (11)其他: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勞工保險年金給付/國民年金保險年金給付/退休金(俸)/遺屬撫恤金等定期給付相關證明影本、低收入戶證明影本、離職證明、參加職訓及請領職訓津貼證明、求職證明及就業媒合介紹卡等影本。

    (12)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