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每一位托育人員(保母)可收托幾名幼兒?

    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

         一、每一托育人員:

           (一)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至多四人,其中未滿二歲者至多二人。

           (二)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

         二、二名以上托育人員:於同一處所共同托育至多四人,其中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

    前項兒童人數,應以托育人員托育服務時間實際照顧兒童數計算,並包括其未滿三歲之子女與受其監護者、未滿五歲之三親等內兒童及未滿十二歲之未收取托育費用之兒童;收托人數計算,如法規附表。

    托育人員提供到宅托育服務,第一項兒童人數以該住所或居所實際受照顧兒童之人數計算。

    第一項第二款之托育服務,應就收托之兒童分配主要照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