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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用住宅在裝修前未申請室內裝修核准,房屋裝修完工後,可否補申請?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2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未經許可擅自裝修得依建築法第95條之1,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