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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騷擾事件之調解程序,應如何進行?

    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調解除勘驗費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不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調解成立,則作成調解書,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於10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法院核定後會將調解書及調解事件卷證送還當事人。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向該管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請將調解事件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其第一審裁判費暫免徵收。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