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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拒測移送法辦疑義?

    (一)拒絕酒測得否作為逮捕依據?
    拒絕酒測,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舉發,惟是否得逮捕該駕駛人,除通緝犯、現行犯外,須顯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不能安全駕駛之客觀事實,依駕駛人有車行不穩、蛇行、語無倫次、口齒不清或有其他異常行為、狀況等客觀情事,判斷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駕駛人酒精濃度有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可能)之情形後,即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予以逮捕。
    (二)若事後證明,駕駛人酒精濃度並未達0.25mg/l以上時,執行逮捕之員警是否會涉犯妨害自由、強制罪、濫用職權逮捕罪?
    法律不會以事後能否確認駕駛人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罪責,作為判斷員警逮捕當時適法性之認定。只要員警逮捕當時有所依據,依法令而為之行為並不會構成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