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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兒津貼在什麼情形下,父母可以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請呢?需要檢附什麼文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

      1、父或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父或母一方受一年以上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宣告,且在執行中。 

        3、父母離婚對兒童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未為協議或法院尚未酌定。

      4、非婚生子女與父或母一方同住。

      5、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

    (二)有上述情形者,可檢附以下文件:

      1、警察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影本。

      2、在監執行或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

        3、戶籍謄本影本或訴訟程序進行相關文件。

        4、實際照顧證明文件,如相關費用支出收據...等。

        5、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警察處理家暴事件調查表影本。

        6、如果有社工服務者,則由受理單位逕向社工索取訪視記錄影本。

        7、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