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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良暨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相關問答集

    一、問:有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辦法及申請書表去那索取?

    答:屆時可逕向所屬之公、工會或本市公運處索取。

     

    二、問: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須具備那些條件?

    答: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獎勵對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須領有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執業登記證,或領有非本市執業登記證而 

               加入本市(個人、自備車輛)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或本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之會員者。

    (二)本市市區汽車客運駕駛人:須所隸屬單位為本市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

    (三)申請參加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應具備下列要件:

        1、最近2年內在本市或其他公路主管機關未曾當選優良或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者。

        2、同一服務單位連續擔任駕駛人滿3年以上,或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領有執業登記證在3年以上繼續執業,且無不良紀錄者。

        3、最近5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

        4、最近3年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5、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事蹟,足資表揚者。

    (四)申請參加十年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應具備下列要件:

        1、最近2年內在本市或其他公路主管機關未曾當選優良或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者。

        2、在同一服務單位連續擔任駕駛人滿10年以上,或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領有執業登記證在10年以上繼續執業,且無不良紀錄者。

        3、最近10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

        4、最近10年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5、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事蹟,足資表揚者。

        首次參加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申請者,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五) 申請參加十五年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應具備下列要件:

        1、最近3年內在本市或其他公路主管機關未曾當選優良或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者。 

        2、在同一服務單位連續擔任駕駛人滿10年以上,或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領有執業登記證在15年以上繼續執業,且無不良紀錄者。 

        3、最近15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 

        4、最近15年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5、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事蹟,足資表揚者。 

            首次參加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申請者,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六) 申請參加二十年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應具備下列要件:

        1、最近3年內在本市或其他公路主管機關未曾當選優良或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者。 

        2、在同一服務單位連續擔任駕駛人滿10年以上,或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領有執業登記證在20年以上繼續執業,且無不良紀錄者。 

        3、最近20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 

        4、最近20年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5、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事蹟,足資表揚者。 

           首次參加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申請者,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三、問:當選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有何獎勵?

    答: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狀及獎金。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加發給「優」字榮譽標識。

    (二)得依有關規定申請次年度社會公益團體提供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子女獎助學金。

    (三)發給本市公有停車場120小時之小汽車停車計時票。

     

    四、問:當選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後,是否永久都有優良職業汽車駕駛身分資格?

    答:經遴選表揚已領有「優」字榮譽標識之各屆優良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如於當選後,經吊(扣)銷、註銷駕駛執照者,應公告註銷其資格,並追繳所發給之「優」字榮譽標識。

     

    五、問:我是個人車行,可以個別報名嗎?

    答:未加入公、工會營業小客車駕駛人:由臺北市公運處受理個別報名並審核推薦,再轉向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