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移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還須出國1日才能再入國工作嗎?

    自105年11月5日,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修正取消外國人聘僱期滿須出國1日之規定,於該日起2個月內聘僱期滿或聘僱期滿前2至4個月之移工,雇主如與移工確認有續聘之意願,且具勞動部有效之招募許可者,可至勞動力發展署網站下載「續聘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續聘許可後,即可繼續聘僱移工留臺工作;若雇主無意願續聘移工,且移工於期滿想轉換雇主,也可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

    另有關修法後,移工欲返鄉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議,若雇主無故拒絕,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將依違反本法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外籍移工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有關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之申辦,請洽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連絡電話:(02)8995-6000或客服電話:0800-085-151
    申請表格:https://reurl.cc/Q6QNx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