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第4條規定,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至15人,資方代表可由雇主指派事業單位中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擔任之;勞方代表則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