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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登酒類廣告有何規定?

    「菸酒管理法」第 37 條規定酒的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1)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2)鼓勵或提倡飲酒。

    (3)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4)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5)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之標示、廣告或促銷。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