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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育活動【經費補助核銷】問答集

    Q1:核銷結案期限?

    A1:活動結束後30日內結報,逾期將不予補助。

    例如:6/1結束的活動,應於7/1前提送核銷資料。


    Q2:核銷時需檢附哪些資料?

    A2: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收據、印領清冊)、成果報告書(含參加人數及8張照片)、成績表、秩序冊、收支結算表、經費檢核總表、支出機關(團體)分攤表。


    Q3:收據應載明哪些事項?

    A3:受領事由、實收數額、支付機關名稱、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年月日。


    Q4:統一發票應載明哪些事項?

    A4: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採購名稱及數量、單價及總價、開立統一發票日期、買受機關名稱、收銀機開立之發票應加註名稱及簽名。


    Q5:支出憑證應簽名之人員為何?

    A5:事項之主管人及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Q6:哪些核銷項目訂有補助上限?

    A6:請參考「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補助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補助項目表(111.02.10修正)」(參考連結:

    https://reurl.cc/2m2ARE。)


    Q7:可否直接於核銷資料上塗改修正?

    A7:可,但須於修改處蓋章。


    Q8:核銷人事費用(裁判費、工作費)須檢附哪些憑證?

    A8:印領清冊(須註明已依所得稅法扣繳及申報)、裁判費需附裁判證。


    Q9:若因不可避免之情事超過30日檢送核銷資料,可否同意辦理核銷結案?

    A9:如有不可抗力或特殊而合理之原因,應於規定之核銷日期前函報本局同意。


    Q10:核銷哪些項目需附照片?

    A10:紅布條、獎盃、獎牌、宣導品等。


    Q11:核銷哪些項目需附樣張?

    A11:獎狀、計分卡等。


    Q12:若活動於事後改變時間或地點是否同意核銷?

    A12:原則上需於活動開始前二周來函告知,若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無法提前告知時可於核銷時一併檢附說明,但此情形將列入爾後補助之參考。


    Q13:核銷保險項目須檢附哪些憑證?

    A13:活動保險收據及要保書。


    Q14: 收支結算表及支出機關(團體)分攤表之收入來源應填寫「臺北市體育總會」還是「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A14: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