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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種情形需申請未滿15歲工作者之許可證?應檢附什麼文件提出申請?

    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及該條授權訂定之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規定,雇主或受領勞務者如使(1)國民中學未畢業,且未滿15歲受僱從事工作者、 (2)未滿15歲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且未具勞僱關係之工作者從事勞動時,應於工作者勞務提供起始日前90日至20日之期間,檢具下列文件向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1)申請書。

    (2)雇主或受領勞務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及特許事業許可證等文件之影本。

    (3)工作者之戶口名簿影本或護照影本。

    (4)勞工保險或商業保險投保計畫書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之影本。

    (5)學籍所在地或就讀學校之學校同意書。

    (6)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7)工時表

    (8)場景照3-5張、劇本或分鏡圖、輸出電視台名稱、演出戲劇內容(劇名)

    (9)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