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育嬰留職停薪可否只申請3個月?

    1.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2.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
    3.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