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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安法對在颱風天外勤工作之勞工有何規範?

    一、職安法針對有勞僱關係之勞工於颱風天執行外勤工作,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

    1. 事業單位雇主應針對颱風天外勤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實施風險評估,訂定安全評估機制、流程及相關表單。如依媒體報導認有顯著風險或可預見之風險時,應停止外勤。如評估後仍決定使勞工外勤作業,雇主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並由雇主或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可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保存紀錄備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23條第1項)。

    2. 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條之2)。

    二、另有關無勞僱關係之外送服務部分,外送平台業者於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期間,應立即通知外送員停止外送服務。(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