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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未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無罰則?

    1. 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雇主應按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積欠未滿6個月工資、合計上限6個月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用。
    2. 事業單位未依法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之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3. 另按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6項之規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目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地址:臺北巿羅斯福路1段4號;電話:02-2396-1266)查詢受僱之事業單位有無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