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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泉違章用水為何?有罰則嗎?

    1. 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停止供應溫泉:

    1)私自遷移溫泉進水管、以分管或其他方式供他處使用溫泉者。

    2)溫泉用水設備損漏,經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3)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溫泉用水設備、分時供應開關組或使用情形者。

    4)欠繳溫泉使用費或違約金逾1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繳付者。

    5)妨害他用戶之溫泉使用者。

    6)私自改裝進水管或破壞溫泉供水設備者。 

    7建物改建時,未辦理用水設備設計圖送審或報驗者。

    2. 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照接用口徑計收相當於1020個月溫泉使用費之違約金:

    1)擅自調節、變更或毀損本處溫泉供水設備、分時供應開關組者。

    2)私自遷移溫泉進水管、以分管或其他方式供他處使用溫泉者。

    3)用戶於建物改建或其他使用性質異動時,未申請溫泉種別變更者。

    備註 :

      用戶於停止供應原因消滅,應申請溫泉恢復,並繳清各項費用,如停止供應逾6個月未辦理恢復者,本處得終止供應溫泉,終止後如需使用,應按新設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