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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收入戶申請條件中,規定士地及房屋價值不得超過793萬元,若房子有貸款中,是否會扣除貸款額度?

    如名下房屋為銀行貸款所購得,依內政部91年2月5日函釋略以:「申請者不動產總值尚不能與貸款相互扣抵」,故不得扣除貸款額度。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113年度為19,649元),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動產限制平均每人存款及投資不得超過15萬元,不動產限制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793萬元)。有關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據;房屋價值之計算,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