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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物用途審查通過後有無使用時效性?

    建築物用途審查經商業處自109年1月1日實施營登預查新制後,審查通過將有6個月商業登記之期限。

    原「營利事業登記」涉及各主管機關(稅捐、都計、建管、商業等)之聯合審查,為提昇聯合審查之效率而有建築物用途預審制度,惟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申領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已不須再審查建築物用途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因此已無建築物用途預審之必要。原「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聯合辦公實施要點」業已於98年9月8日廢止。但未免市民辦理商業登記地點違反土管、建管規定而觸法遭到罰鍰處分蒙受損失,本市商業處自109年1月1日實施營登預查新制,除實施E化作業外並重新對商業登記地址進行土管、建管之預先審查作業。

    建築物用途係以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上所登載用途為建築使用管理之依據,該登載用途尚無使用時效性問題;民眾倘若需查詢「建築物用途」則可至本市建管處網站(http://www.dba.tcg.gov.tw/)「執照存根查詢」,輸入「門牌」、「地段地號」或「使用執照號碼」,即可查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