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戶於申請溫泉新設或既有建物改建須沿用原溫泉時,應檢具相關文件送本處陽明營業分處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施工;工程完竣後經查驗合格,始供應溫泉。
二、應備文件:
(一)新建物
1.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審查申請表。
2.建築圖副本。
3.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
(二)既(舊)有建物
1.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審查申請表。
2.使用執照竣工圖。
3.建物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
三、用戶於建物改建時,未辦理用水設備設計圖送審或報驗者,本處得依章程第24條停止供應溫泉。
四、如尚有其他與「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送審」有關之問題,請洽(02)28882118,將有專人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