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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若人員於補行上班日後才到職,是否須配合彈性調整休假?

    倘事業單位實施二週、四週或八週彈性工時,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並公告後,將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經調整後的「補行上班日」即為工作日,「調整放假日」即為休息日,若勞工在調整後的休息日前離職,已「補行上班日」仍為工作日,該日工資無須以加班費計給。若勞工於「補行上班日」後才到職,該勞工亦配合事業單位於調整後之休息日「放假」。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