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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種情況必須到裁決所?

    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不同違規情形,訂有不同處罰規定,如僅須繳納罰鍰即可結案者,可至其他委託代收機構繳納;而有些條款涉及吊扣(銷)牌、駕照或其他處分不能採代收方式繳納罰鍰之案件,即須持相關資料(紅單、身分證號之證明文件,如須受吊扣(銷)處分亦請一併攜帶牌照或駕照)至管轄所、站到案。

    如果違規須吊扣駕照之案件屬本所管轄,可親至、委託他人或將駕照以掛號郵寄本所辦理(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樓),如非本所管轄請逕洽應到案處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