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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承租本市一般出租國宅、中繼國宅、社會住宅,是否仍可提出申請其他社會住宅?

    本市出租國宅、中繼國宅及社會住宅之現住戶及候租戶,於其他社會住宅戶之申請原則如下:

    (一)因現有社會住宅資源甚稀,基於公平原則考量,社會住宅、出租國宅現住戶及其家庭成員均不得申請其他社會住宅。
    (二)出租國宅、中繼國宅及社會住宅候租戶於資格符合下,得比照一般市民申請租住一處社會住宅,然基於「資源有效使用」原則,申請人於輪配至出租國宅、中繼住宅、社會住宅,或中籤承租其他社會住宅時,應選定其一,放棄另一住宅之候租或承租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