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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可用何種方式記錄勞工上班時間?


    1.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之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2.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之規定,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3. 前述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