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名僅係表示收取罰單,並非承認違規,對所舉發之違規如有不服,可提出陳述(申訴)。 二、任何交通違規案件均可陳述(申訴);可先蒐集有利自己之證據(如:以行車錄影或照相器材拍照取證)及提出理由,俾能陳述(申訴)時作為證明資料;如陳述(申訴)遭駁回,亦可舉證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