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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公告更新地區與過去89、91年劃定的更新地區有何不同?

    一、107年公告更新地區乃透過系統性基礎資料分析,經檢視89、91年原更新地區之開發情形後,排除已開發完成區塊,重新整併劃設為85處都市更新地區。並依循12行政區都市計畫通檢所規劃之都市發展定位、地區發展特性及TOD戰略推動;另結合五大更新策略、創新容積獎勵機制及公益性服務設施調節,以擬定更新計畫活絡民間更新推動,並於公告日起同時廢止原89、91年劃定之更新地區。

    二、原89、91年劃定之更新地區範圍內之事業計畫案,為維持計畫穩定性,已進入審議程序者,其劃定範圍之更新地區身分將予以保留,惟時程獎勵依原報核時點計算;另原89、91年劃定之更新地區亦位於本次更新地區範圍之程序中事業計畫案,其時程獎勵之適用,本府刻正研擬相關程序。

    三、89、91年劃定之更新地區範圍,鄰近鄰地為更新地區,程序中及已核定事業計畫案欲變更範圍納入鄰近更新地區,須重行公展程序,時程獎勵依原報核時點計算。另鄰近鄰地非屬更新地區者,欲辦理變更範圍時,未來得依「臺北市政府受理民間建議變更公告劃定更新地區範圍作業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