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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前領有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因部分職類名稱修正後,其資格是否受影響?

    1.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103年7月3日正式施行,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安全衛生相關人員名稱之修正,本規則之部分職類名稱已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含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及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含甲級化學性或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乙級化學性或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2.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日(103年7月3日)前取得上述修正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或期滿證明者,其資格或效力並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