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在學領有公費。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7、免除扶養義務,經法院判決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無扶養能力,準用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