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債權人本人申請查調債務人全國財產、所得資料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身分證明文件:
    (1)個人:身分證正、影本。
    (2)營利事業組織: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3)其他組織: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2.司法機關之執行名義正、影本(下列證明文件具備1項即可):
    (1)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名義(第5款除外):
    ①確定之終局判決(應再檢附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之判決;經法院裁定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確定給付判決)。
    ②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債權人應於收受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30日內申請。
    ③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④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⑤其他依法律上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A.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
    B.確定之支付命令(需附確定證明書)。
    C.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
    D.仲裁人之判斷。
    E.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
    F.刑事判決有關罰金、罰鍰、没收、没入及追繳之裁判得據以執行者。
    (2)合於上列各項執行名義所發給之債權憑證。
    (3)財政部有關函釋規定。
    3.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簽名或蓋章)。
    4.授權代理人或委任受任人,除上項1、2、3項證件外應加附:
    (1)代理人或受任人之身分證正、影本。
    (2)授權書或委任書。
    (3)上述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即還,影本應具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備查。
    5.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按債務人每人各收費250元;債權人查調債務人所得資料,按債務人每人每一年度各收費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