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於本市河濱公園、堤外高灘地辦理活動等事宜,如何申請?

    1.在河濱公園堤外高灘地範圍內舉辦活動或需搭設舞臺、帳篷等設施:

    (1)於堤外高灘地由本市體育局維護管理之運動場範圍內舉辦活動,請向本市體育局申請場地使用,若需搭設舞臺、帳篷等設施,並請向工務局水利處申請許可及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搭設許可。

    (2)於堤外高灘地之停車場範圍內舉辦活動,請向交通局停管處申請場地使用,若需搭設舞臺、帳篷等設施,並請向工務局水利處申請許可及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搭設許可。

    (3)其餘於河濱公園之範圍內舉辦活動,請向工務局水利處申請場地使用,若需搭設舞臺、帳篷等設施,並請向工務局水利處申請許可及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搭設許可。

    (4)前述活動的舉辦,如有需搭設舞臺(含背板、頂蓋等) 等臨時建築物者,為維護公共安全,則另須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辦。

    (5)前述活動的舉辦,如有需搭設高度超過6公尺以上之帳篷者,為維護公共安全,亦另須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辦。

    2在河川水面上舉辦活動(如獨木舟、輕艇等),請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向本市主管機關觀光傳播局申辦,若需於河川水面上設置設施物(如浮動碼頭、浮球、欄索等),請向觀光傳播局申請活動核可後,再向工務局水利處依水利法申請許可。

    3. 前述各項有須向工務局水利處申請者,請立即線上申請,申請路徑如下,工務局水利工程處(https://heo.gov.taipei)便民服務>市民服務大平臺>臺北市河濱公園場地使用申請(營利性及非營利性活動)>網路申辦>立即線上申辦,登入台北通,填寫線上表單後並附上相關附件。

    4.以上活動經管理機關核准使用場地者,所搭設之舞臺、帳篷等設施物,遇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超大豪雨特報,其警戒範圍包含臺北地區時,自警報或特報發布後四小時內,應自行將活動設施撤離行水區,如未依規定撤離,將依水利法第93條之3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