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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違規罰鍰是否可以分期繳納?應備文件?

    1. 交通違規罰鍰如無法一次繳清,可臨櫃辦理分期繳納並當場開立裁決書及繳納第1期罰鍰,如受處分人未滿18歲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2. 應備文件:
      1. 受處分人為自然人:
        1. 請受處分人備妥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受處分人如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請檢附委任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2. 受處分人未滿18歲且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至本所辦理者,法定代理人應委任受任人(需年滿18歲)辦理,檢附委任書、受處分人、法定代理人與受任人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2. 受處分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公司大小章,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至本所辦理者,請檢附委任書、雙方身分證 明文件及印章(含公司大小章)。
    3. 辦理分期繳納相關規定:
      1. 分期繳納每期以1個月計算,且總分期數不得逾18期,每期繳納罰鍰金額(除最後1期外),不得低於新臺幣500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
      2. 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本所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1次為限,延期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1個月。
      3. 如為酒後駕車應繳清後始得憑收據領回車輛,但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於申請分期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
      4. 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除車輛過戶外之車輛停駛、復駛、繳交牌照、註銷牌照、換發牌照或駕駛執照。
      5. 受處分人經核准辦理分期,如有1期未按時繳納,或逾繳款截止日未全數繳清,視同全部到期,其尚未繳納之罰鍰,則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4. 分期罰鍰繳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