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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府各機關首長駕駛於週六、週日或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休假日出勤是否應另給予擇期補休?

    1.本府各機關首長駕駛於休息日或於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休假日出勤,應依同法規定發給休息日出勤工資或休假日工資,或徵得駕駛同意後擇期補休。
    2.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機關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勞動基準法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之假期(含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機關並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本府勞動局核備。
    3.至於是否得使駕駛於週六、週日出勤,應視勞資雙方約定該日之性質為何?如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給付休息日出勤工資;如為例假日,不得使勞工出勤。


    (權責機關本府勞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