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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3月1日以前水費應繳總金額如何計算?

    應繳總金額=用水費+基本費+代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本處轄區用戶已停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代徵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接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用戶)+加壓設備維護管理費(本處接管集合社區及配合市辦山坡地重劃之自來水用戶)。
    茲以現行水費價格表為依據,舉例試算用戶水費應繳總金額如下:
    設臺北市一般用戶之水表口徑為20mm,已納入污水下水道處理系統,某月用水量為25立方公尺(度),當月份之水費應繳總金額計算方式為:
    1. 用水費(含營業稅):5.2元【21-60度單價】*25度- 4元【累進差額】=126元
    2. 基本費(含營業稅):68元
    3.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未稅用水費*附徵百分比=126/1.05*10%=12元
    4. 代徵污水下水道使用費=5元*用水量=5元*25度=125元
    當月份之水費應繳總金額=126+68+12+125=3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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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水量級別及累進計費價格表(每戶每月)

    用水量級別
    用水量(立方公尺)
    1~20
    21~60
    61~200
    201~1,000
    1,001以上
    每立方公尺單價(元)
    5.00
    5.20
    5.70
    6.50
    7.60
    累進差額(元)
    -
    4.00
    34.00
    194.00
    1,294.00

    說明:
     一、市政用水照5折計收。
     二、臨時用水加50%計收。
     三、表內單價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水法之規定內含5%營業稅。
     四、水費金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按四捨五入計算。 

    基本水費表(每戶每月)

    基本水費表(每戶每月)
    水表口徑
    (mm,毫米)
    13
    20
    25
    40
    50
    75
    100
    150
    200
    250
    300以上
    基本費(元/月)
    17
    68
    126
    374
    680
    1,836
    3,638
    10,098
    20,060
    35,428
    55,590
    ※層奉內政部83.2.25台(83)內營字第8301667號暨台北市政府83.2.26府水財字第83012260號函核定,自83年3月1日起實施。
    ※本處現行除大用水戶每月收費1 外,餘均採2個月收費1次,基本費亦採2個月計收。
     

    清除處理費費率表

    清除處理費費率表
    代徵地區臺北市新北市中和區、永和區、新店區、
    三重區及蘆洲區
    汐止區
    代徵費用
     (元/度)
    89年7月1日起垃圾費隨袋徵收,詳說明(3)
    3.7
    3.7
    備註 
    1、88年7月份起
    2、永和區98年7月1日起改採隨袋徵收。
    3、中和區及三重區99年7月1日起改採隨袋徵收。
    4.新店區及蘆洲區自99年12月1日起改採隨袋徵收。
    1、90年12月份起
    2、汐止區自99年12月1日起改採隨袋徵收。

     

    說明:

    (1)意義說明:

    政府基於使用者或污染者付費原則,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應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居民徵收費用。

    (2)新北市實施清除處理費隨水徵收:

    A.本處依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11條規定,接受新北市政府委託,代徵清除處理費,並依同法第3條規定向自來水供水區內用戶代徵清除處理費,依其實際用水度數計算之。代徵費用係由行政院環保署視實際清除、處理成本變動情形公告調整之。
    ※ 清除處理費=實際用水度數*3.7元
    B.永和區自98年7月1日起實施家戶垃圾隨袋徵收,同步停止隨水費附徵。
    C.中和區及三重區自99年7月1日起實施家戶垃圾隨袋徵收,同步停止隨水費附徵。
    D.新店區及蘆洲、汐止區自99年12月1日起實施家戶垃圾隨袋徵收,同步停止隨水費附徵。
    若有疑義請洽新北市請洽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電話:29558191。

    (3)臺北市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 :

    自89年7月1日起,為配合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動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原來隨自來水費附徵之垃圾費同時停徵。

    (4)軍眷用戶清除處理費按普通(一般)用戶計費標準以實際用水度數計算徵收之。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 用水費(不含營業稅)*附徵百分比(%)

    (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開徵至今附徵百分比皆為 10%)

    分段加壓維護管理費收費標準:

    ※本處接管集合社區及配合市辦山坡地重劃區之自來水用戶應繳自來水加壓設備管理維護費,收費敘述如下:
    臺北市:一段加壓每度2.5元,每增一段加收3元。(本項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北市:一段加壓每度3.5元,每增一段加收3元。(本項自94年1月1日起施行)
    ※備註:以下各項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
    1.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免收分段加壓維護管理費。
    2.臺北市內湖區西康里高地社區用戶位於山坡地保護區且為非營業用戶免收分段加壓維護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