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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面媒體如刊載性剝削廣告,如何處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已於107年1月3 日公布實施,第50條第1項規定,平面等媒體刊載的廣告如為他人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同條例第2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虞之訊息者即屬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且應發布新聞並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