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申請求職交通補助金的資格條件?


    1.非自願性離職勞工或特定對象(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或失業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

    2.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並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前往應徵之求職人。(應徵地點須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中有工作能力者則不受此限)。

    3. 應於7日內將應徵結果回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不回覆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4. 每人每年度以4次為限。

    5.申領求職交通補助金應有應徵事實,倘有不實領取經撒銷者,二年內不得申領本津貼。原發給津貼單位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