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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陳情案件如未留下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電話、住址或電子信箱),機關將如何處置?臺北市政府如何保障個人資料安全及避免發生洩密情形?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規定:陳情案件應載明具體內容、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以利於案件重要內容陳述不明確或有疑義,通知陳情人補陳。如未提供上述資料,機關得不予處理回復。

    二、民眾可自行選擇是否將個人資料提供承辦人員。若民眾選擇不提供,但承辦人員有執行法定職務之需求時,仍可透過申請程序,並經單位主管層級以上人員同意後,取得個人資料。

    三、本府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時,對於案內相關文書作業,如有必要之保密事項,其製作、傳遞、保管,均應採密件文書處理,並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之文書處理保密規定辦理。如有洩漏個資情事,將依規定檢討承辦人員責任,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有保密義務,如公務人員不慎洩密,亦同時涉及行政程序法、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