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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之應備文件

    一、人工電子耳補助申請規定:

    (一)人工電子耳之補助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之規定辦理。

    (二)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設籍本市之申請人依前款規定檢附申請文件(含切結書正本,其中回執聯免填)親送、郵寄(以郵戳為憑)、委託申辦方式向本市輔具中心提出申請,本局受理案件後辦理資格審查,並得視需要進行家庭訪視。審查完畢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手術醫療院所與聽語術後復健機構。

     

    二、人工電子耳補助請款規定:

    (一)人工電子耳之請款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之規定辦理。

    (二)請款程序及應備文件:

    1.請款程序:申請人於手術後、當年度結束前檢附以下應備文件向本局辦理請款,經審核無誤後,由本局核撥補助款項,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2.應備文件:

    (1)請款書正本。

    (2)核定公文影本。

    (3)切結書正本(回執聯由術後聽語復健單位填具寄回本局)。

    (4)統一發票或植入手術醫院收據正本(須註明申請人姓名、地址)。

    (5)手術醫院開立之植入診斷證明。(限於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經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之醫療機構施行植入手術之醫療機構)。

    (6)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7)申請人之郵局或銀行存摺帳戶影本。

    (8)領據。

    (9)其他必要證明文件。